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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理实施细则(高职扩招专项B类和C类)

来源: 时间:2020年03月18日 作者: 点击:

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理实施细则(高职扩招专项B类和C类)

为规范对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参加考试的学生、从事和参与考试工作的人员的合法权益,参照教育部颁发的《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文件精神,结合我院考核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一、考试违纪

学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1.拒绝监考人员查验证件或不按座位图就座的;

2.开考后座位内外有草稿纸、书籍、笔记、BP机、手机及有存贮、记忆功能的电子产品等物品的;

3.考试中左顾右盼、交头接耳,明示答题卡、外推试卷的;

4.在试卷规定以外地方写姓名、班级学号,用铅笔(除规定外)、红色笔或两种笔迹答卷的;

5.未经允许互借考试用具、计算器的;

6.考试结束后继续答卷或故意拖延时间、不肯交卷的;

7.在考场内外与监考人员发生争执并影响考试纪律或对监考人员出言不逊,对监考人员有威胁言行的;

8.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二、考试作弊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1.考试中向他人索要答案或向他人提供答案的;

2.开考后座位内外及身上带有与考试有关的书、本、复习资料的;

3.抄袭他人答案或有意为他人抄袭提供方便的;

4.在考试过程中使用手机、BP机等通讯设备或具有记忆功能的电子产品的;

5.夹带纸条或传递纸条者;

6.考试期间有意撕毁试卷或将试卷、答题卡带出考场者;

7.申请缓考所用诊断书弄虚作假的;

8.采用各种手段和关系干扰教师正常阅卷、评分、登录成绩的;

9.在试卷上涂划留标记的;

10.阅卷中被认定为雷同卷的;

11.被监考人员认定为考试作弊的;

12.请人替做实验或代替他人做实验的;

13.有其他舞弊行为的。

三、考试严重作弊

考生严重违反考试纪律,作弊行为严重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严重作弊,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1.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已抄袭提供方便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2.使用手机或其他工具等方式进行团伙作弊,性质恶劣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3.互换试卷、互写对方姓名,请人替考或代替他人考试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窃取试卷或使用其它手段在考前获取考试内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5.有其他严重舞弊行为者。

四、考试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程序

1.监考教师在考试过程中发现学生实施上述考试违纪、作弊、严重作弊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上报考试组织部门及教务处,如实填写考场违规记录;对学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

2.学生违规记录作为认定学生违规事实的依据,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监考教师或考场巡视员签字确认。

3.考试工作人员应当向违纪考生告知违规记录的内容。

4.违纪、作弊事实一经认定,由教务处向学生处提交考试违纪作弊通报,由学生处形成处分决定并及时公布,同时送交学生所在系。

5.在国家级考试中的违规行为,加重处理。

五、附则

1.本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2.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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