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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轻工职业学院大学生心理健康中心心理咨询师工作守则及职业道德

来源: 时间:2016年06月17日 作者: 点击:

心理咨询师工作守则

一、热爱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愿意为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展开奉献时间和精力,恪守心理咨询工作的道德规范。

二、心理咨询工作成员要遵循“尊重理解、真诚奉献、助人自助”的辅导原则,认真做好来访者的接待工作,完成辅导记录。

三、守时守信,热情服务,让自己的工作真正成为学生健康成长的需要,努力维护学校心理工作的声誉。

四、心理咨询工作成员应不断学习心理健康教育相关知识,以提高自己的专业素养、辅导技能和服务水平,并推动这项事业的发展。

五、心理咨询工作成员要严格遵循保密原则。对来访者有关资料、案例予以保密;不将来访者的案例作为谈判资料。在因专业和教育需要进行案例讨论,后采用案例进行教学、科研、写作等工作时,应隐去所有可能会辨认出来访者的有关信息(在得到来访者的书面许可的情况下可以例外)。

六、心理咨询工作成员应认识到自身的局限性,对自己能力范围外的个案,应及时做好转介工作。

七、危机干预:在心理辅导过程中,如果发现来访者有危害其自身和危及社会安全的情况,心理咨询工作成员有责任立即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意外事件的发生(必要时应通知有关的上级主管部门)。

八、心理咨询工作成员应保持自身情绪的稳定与身心健康,在自身处于极度的情绪波动状态时,应避免接待来访者。

九、心理咨询工作成员应保持客观中立,不把个人观点外加给来访者。

十、心理咨询工作成员必须严格遵守心理辅导咨询室的各项制度。

心理咨询师职业道德

一、心理咨询师应尊重当事人的利益,并增进其幸福。

二、心理咨询师不得歧视求助者。

三、心理咨询师应在咨询前或咨询中向当事人说明服务的性质与条件、特点,这一工作可能出现的局限及求助者自身的权利和义务。

四、心理咨询师在对求助者进行工作时,应与求助者达成协议。

五、心理咨询师与求助者之间不得产生和建立咨询工作外的任何关系,尽量避免双重关系(尽量不与熟人、亲人、同事建立咨询关系),更不得利用求助者对咨询师的信任谋取私利,尤其不得对异性有非礼的言行。

六、当咨询师在无法对求助者提供专业帮助时,应中止咨询关系。并本着对求助者负责的态度将其转介给另一位合适的心理咨询师或医师。

七、心理咨询师有权与其他有能力的专业人员讨论当事人。

八、心理咨询师应始终严格遵守保密原则。通过咨询关系得来的资料必须保密。所有咨询记录应视为专业资料,虽可用于咨询、研究和咨询师训练,但不能泄露当事人身份。

九、心理咨询师应保持心理咨询场所的整洁、卫生、秩序的安宁,并不得妨碍公共卫生。

十、心理咨询师应遵守心理咨询的其他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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