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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轻工职业学院学生资助资金管理使用办法

来源: 时间:2021年07月15日 作者: 点击:

辽宁轻工职业学院学生资助资金管理使用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开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辽宁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辽财教规〔2019]〕2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07]35号)等文件以及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生资助资金是省财政安排的用于落实我校国家资助政策的资金,包括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免学(杂)费补助资金、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资金等。

第三条学生资助资金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共同管理。省财政厅负责普通高校学生资助资金分配和预算下达,组织省教育厅等部门编制学生资助资金年度预算草案。省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完善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学生学籍和资助信息管理,组织各地审核上报基础数据,会同省财政厅对资金使用和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委托省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提出各类学生资助资金的名额分配建议方案。学校是学生资助资金使用的责任主体,应当切实履行法人责任,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具体组织预算执行。

省退役军人厅负责组织各地做好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身份认证工作。省军区动员局负责组织各地兵役机关做好审请学费资助学生入伍和退役的相关认证工作。

第二章资助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资助范围及标准:

(一)国家奖学金。奖励特别优秀的全日制在校专科生,奖励计划由中央确定下达,每生每年0.8万元。

(二)省政府奖学金。奖励特别优秀的全日制在校专科生,奖励计划由省教育厅确定下达,每生每年0.8万元。

(三)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在校专科生,资助面约为全日制专科在校生总数的3.3%,每生每年0.5万元。

(四)国家助学金。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专科在校生,按照平均每生每年0.33万元资助标准及在校学生数、中央核定比例给予资助。

(五)孤儿大学生教育资助。在我校就读的孤儿大学生,全部享受国家助学金。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减免其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

(六)服兵役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退役后复学或入学的学生实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费减免。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下同)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复学或新生入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以及学费减免的标准,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0.8万元,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

(七)农村义务教育特设岗位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辽西北计划、选聘优秀毕业生到村任职等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项目继续实行期间,按照现行标准执行。

第五条生源地国家信用助学贷款贴息资金和生源地国家信用助学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由省教育厅和省财政厅统一组织实施。

第三章资金分担和预算安排

第六条学生资助资金采用因素法分配,根据学生人数、相关标准和比例等进行测算。

第七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金等由中央财政承担。省政府奖学金由省财政承担。国家助学金由中央财政、省财政按比例分担。大学生孤儿免学费和住宿费政策所需资金由学校全额承担。生源地助学贷款贴息和风险补偿金,由中央财政和省财政共同承担。

第八条省财政厅会同省教育厅,按照转移支付预算管理规定的时限等有关要求下达转移支付预算,提前下达下一年度转移支付预计数。

第九条服兵役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省财政厅将中央预算下达给省教育厅,由省教育厅根据学校当年实际服兵役人数及金额下拨付给高学校,由学校支付给学生本人。

国家信用助学贷款贴息和风险补偿金,省财政根据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先行下达当年资金预算,并在下年度对本年度项目资金进行清算。

第四章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十条学生资助资金纳入学院预算管理,要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加强学生资助资金预算编制、执行、决算等管理。

第十一条要加强资金发放、执行管理,做好基础数据的审核工作,健全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各系部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确保应助尽助。要加强学生学籍、学生资助信息系统应用,规范档案管理,严格落实责任制,强化财务管理。应将学生申请表、认定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学期和年度建档备查。

第十二条要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按规定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强化绩效结果运用,做好信息公开,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要结合实际,通过勤工助学、“三助”岗位、“绿色通道”、校内资助、社会资助等方式完善学生资助体系。要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5%的经费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

第十四条国家鼓励企业、社会团体、个人在高校设立各种奖学金、助学金,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

第十五条各项学生资助政策涉及的申请、评审、发放、管理等工作按照《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见附件)执行。

附件:辽宁轻工职业学院国家(政府)奖学金实施细则(修订)

辽宁轻工职业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修订)

辽宁轻工职业学院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修订)

辽宁轻工职业学院服兵役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实施细则(修订)

辽宁轻工职业学院

2020年3月20日

附件:

辽宁轻工职业学院国家(省政府)奖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条国家(省政府)奖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奖学金),用于国家统招全日制专科在校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二条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第三条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为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四条国家奖学金的名额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和省政府确定的总人数,以及高校数量、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在校本专科生人数等因素确定。

第五条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委托省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人数,统筹省政府奖学金奖励名额,提出省属高校国家奖学金建议分配方案,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审核。

第六条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将审核后的国家奖学金分配名额和预算资金下达省属高校和各市财政、教育部门。各市财政、教育部门按程序将国家奖学金名额及预算资金下达相关高校。

第七条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八条 院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工作,提出学院当年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院领导集体研究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每年10月15日前,将评审结果报至省教育厅。省教育厅组织专家评审、汇总,经辽宁省教育厅批准后于11月10日前统一报教育部审批。

第九条学院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当年国家奖学金—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或省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将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辽宁轻工职业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国家统招全日制专科在校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二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条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学院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四条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细则规定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

第五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资助名额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总人数,以及高校数量、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在校本专科生人数和生源结构等因素确定。

第六条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委托省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人数,提出省属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建议分配方案,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审核。

第七条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将审核后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分配名额和预算资金下达省属高校和各市财政、教育部门。各市财政、教育部门按程序将国家奖学金名额及预算资金下达相关高校。

第八条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九条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评审,提出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院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在校内进行不少干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每年11月15日前,将评宙结果报至省教育厅,经省教育厅审核后,省教育厅于11月30日前批复。

第十条学院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省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十一条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辽宁轻工职业学院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条国家助学金,用于国家统招全日制专科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

第二条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条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细则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四条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下达的国家助学金名额,以及高校数量、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在校本专科生人数和生源结构等因素,确定各高校国家助学金名额及等级。

第五条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委托省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人数,提出省属高校国家助学金建议分配方案,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审核。

第六条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将审核后的国家助学金分配名额和预算资金下达省属高校和各市财政、教育部门。各市财政、教育部门按程序将国家奖学金名额及预算资金下达相关高校。

第七条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八条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结合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组织评审,提出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初步名单及资助等级,报学院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于每年11月15日前,将当年国家助学金评审情况报送省教育厅。

第九条学院应按月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第十条学院应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辽宁轻工职业学院服兵役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鼓励大学生积极应征人伍服兵役,提高兵员征集质量,支持退役士兵接受系统的高等教育,提高退役士兵就业能力,国家对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实行国家教育资助。

第二条应征入伍服兵役高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以下简称入伍资助),是指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的大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学校就读的大学生(含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高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实行学费减免;对退役一年以上,自主就业,通过全国统一高考或高职单招考入高等学校并到校报到的入学新生,实行学费减免。

第三条下列学生不享受以上国家资助:

(一)在校期间已通过其他方式免除全部学费的学生;

(二)定向生(定向培养士官除外)、委培生和国防生;

(三)其他不属于服义务兵役或招收士官到部队入伍的学生。

第二章受助年限

第四条获学费补偿学生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补偿资金应当首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

第五条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在校大学生应征入伍后,国家助学贷款停止发放。

第六条入伍资助期限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一个学制期。对复学或入学后攻读更高层次学历的不在学费减免范围之内。入伍资助年限按照国家对学历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据实计算。以入伍时间为准,入伍前已完成规定的修业年限,即为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退役复学后接续完成规定的剩余修业年限,即为学费减免的年限;退役后考入高校的新生,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即为学费减免的年限。对专升本,在专科学习阶段应征入伍的,以专科规定的学习时间实行入伍资助。专升本毕业生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分别按照完成阶段学习任务规定的学习时间计算。

第三章申请、审核和发放

第七条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应征报名的大学生登录全国征兵网,按要求在线填写、打印《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一式两份),并提交学院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需同时提供《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复印件和本人签字的一次性偿还贷款计划书。

(二)相关部门对《中请表》中学生的资助资格、标准、金额等相关信息审核无误后,在《申请表》上加盖公章,一份留存,一份返还学生。

(三)学生在征兵报名时,将《申请表》交至入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级征兵办)。学生被批准入伍后,县级征兵办对《申请表》加盖公章并返还学生。

(四)学生将《申请表》原件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寄送至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

(五)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在收到学生寄送的《申请表》原件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后,对各项内容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将学生名单和补偿金额等信息汇总后,及时向省教育厅报送,在收到款项后立即向学生进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对于办理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由学院按照还款计划,一次性向银行偿还学生高校国家助学贷款本息,并将银行开具的偿还贷款票据交寄学生本人或其家长。偿还全部贷款后如有剩余资金,汇至学生指定的地址或账户。对于在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由学校根据学生签字的还款计划,将代偿资金一次性汇至学生指定的地址或账户。

第八条退役后自愿回校复学或入学的学生和退役后考入高校的入学新生,到高校报到后向高校一次性提出学费减免申请,填报《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并提交退役证书复印件。高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及时对学生申请资格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及时办理学费减免手续。

第九条入伍资助资金不足以偿还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应与经办银行重新签订还款计划,偿还剩余部分国家助学贷款。

第十条应征入伍服兵役的往届毕业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应由学生本人继续按原还款协议自行偿还贷款,学生本人凭贷款合同和已偿还的贷款本息银行凭证向学校申请代偿资金。

第四章管理

第十一条每年10月31日前,学校应将本年度入伍资助经费使用等情况,报省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

第十二条因故意隐瞒病史或弄虚作假、违法犯罪等行为造成退兵的学生,以及因拒服兵役被部队除名的学生,学校应取消其受助资格。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在接收退兵后及时将被退回学生的姓名、就读高校、退兵原因等情况逐级上报至国防部征兵办公室,并按照学生原就读高校的隶属关系,通报同级教育部门。

第十三条被部队退回或除名并被取消资助资格的学生,如学生返回其原户籍所在地,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资金由学生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收回;如学生返回学校复学,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资金由学校会同退役安置地县级征兵办收回。学校应在收回资金后,及时逐级汇总上缴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收回资金按规定作为下一年度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经费。

第十四条因部队编制员额缩减、国家建设需要、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因病不适宜在部队继续服役、家庭发生重大变故需要退役等原因,经组织批准提前退役的学生,仍具备受助资格。其他非正常退役学生的资助资格认定,由学校所在地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会同同级教育部门确定。

第十五条要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对入伍资助学生的申请进行认真审核,及时办理补偿代偿和学费减免;协助兵役机关要做好申请学费资助学生的入伍和退役的相关认证工作,第一时间发放《入伍通知书》;配合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做好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身份认证等工作。

辽宁轻工职业学院学生工作处(部)【武装部】

综合办公电话:0411-66864905

  征兵、资助咨询专线:0411-66864879

邮箱:lnqgxsc@lnli.edu.cn

邮编:116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