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现代化高级专门人才,根据教育部2005年3月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行“学分制”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高职专科学制三年(或二年),实行弹性学习年限,在校学习的最长年限为五年(或四年)。
第三条 学生学籍管理由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与教务办公室及各系部共同管理。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将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六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医院(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证明,不宜在校学习,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保留资格期间不享受在籍学生的一切待遇。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当立即办理离校手续,户口迁回原籍,两周内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不再保留入学资格。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在下一学年新生入校前两周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证明,确已康复,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第一周内,学生应当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可提出申请并经学校同意后暂缓注册。因故不能按期注册必须履行请假手续,未经请假或者请假未准逾期两周以上(含两周)未注册,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第三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八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学生成绩登记表,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九条 学生学习各类选修课程以及重修课程应当按照学校规定进行选课登记,未登记者不能参加学习和考核。选课登记管理详见《大连工业大学专科教育选课管理规定》。
第十条 考核分为学院统考和系部组织两种。学生参加课程考核合格即获得该门课程成绩和学分,课程考核不合格只记载成绩,不获得学分。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开设,按照学期分别考核,记载成绩、学分。
第十一条 学生考核资格的认定、成绩评定方式、成绩记载,以及补考和重修等具体事宜,按照《大连工业大学专科教育学生成绩考核与记载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三条 学生在取得学历证书的同时,必须获得国家或省、市有关部门经考核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按照《职业资格证书考核要求及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按照《大连工业大学专科教育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理实施细则》执行。
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给予重修机会。
第十五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六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的专业学习并完成学业。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可以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核批准后,按规定给予转专业。
第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可以申请转专业:
(一)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的;
(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者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它专业学习的;
(三)经学校认定,学生确有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的;
(四)因专业停招等原因,学生在复学或者向下编班时没有原专业,学生能够在本校相近专业继续学习的;
(五)综合素质较高、基础课学习成绩优异、品学兼优的学生,经学校考核可申请调整学习专业的。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调整专业的学生名单应当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转专业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学生转专业应该在学年期末向学院提出申请,学院审批通过后公示并通知相关系部。各系负责做好本系转专业学生学习安排和学籍材料的转入转出工作。被批准转专业的学生不得申请转回。转专业学生自转入学年开始学习转入专业课程,对于转入专业已进行完毕的必修课程应当采取跟下一年级修读的方式补齐,其他已进行完毕的课程不作要求。
第十九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一条 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二十二条 学生转专业、转学的手续,一般应当在开学前办理。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三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为五年(二年制为四年)。
第二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予休学:
(一)因伤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和校医务部门诊断证明须停课治疗休养六周以上的;
(二)因不能坚持正常学习,一学期请假时间累计超过六周的;
(三)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者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第二十五条 休学期一般为一年,学生可以申请连续休学,但休学累计不得超过两年。学生申请休学的手续应当于每学期开学一个月内办理(因病休学除外)。因伤病申请休学需提供指定医院诊断证明和校医务部门审查意见。
第二十六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如果学生在参军期间考入其他学校,则从其取得该校学籍开始,本校学籍自动取消。如果学生在参军期间有违纪或者违法行为,学校将按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第二十八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当由家长负责领回;
(二)因病休学或者休学期间患病,其医疗费按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办理;
(三)休学期间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校,回家往返路费自理;
(四)经批准休学的学生离校前应当申请并办理已选课程的退选手续。
第二十九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三十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伤、病休学的学生,必须经学校指定医院和校医务部门诊断证明确已恢复健康,方可申请复学;
(二)学生休学期满,应当持有关证明向学院提出申请,经院长审查同意批准后方可复学。复学后一律编班至下一年级学习;
(三)学生在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则取消其复学资格;
(四)学生休学期满一个月内不办理复学手续的,取消学籍,做自动退学处理;
(五)经批准复学的学生要及时办理修读课程的补选手续。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不缴纳学费,未批准复学不能提前回校参加课程学习和考核。
第六章 学业警告、向下编班、延期毕业、退学与试读
第三十二条 学生必须按培养计划规定学期完成必修课程学分(含限选课和集中性实践教学环节),选修课可以根据自身学习情况分学期选择性修读,达到规定学分即可。
培养计划中规定学生应当按期完成的各类必修课程学分数(含限选课和集中性实践教学环节)与学生已获得的各类必修课程学分数之差,即为学生累计欠修学分数(军训、体育不计入欠修学分数)。累计欠修学分数是我院高职专科教学学分制管理办法中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的基本依据。
第三十三条 学生累计欠修学分数达到15、小于22者,给予学业警告。每学期初由学院公布受学业警告学生名单,并及时向学生和家长发送“学业警告通知书”。
第三十四条 毕业学期必修课和选修课欠修学分数之和达到15、小于22者,不能跟班参加毕业环节学习,必须向下编班学习。向下编班学生按照编至班级学费标准缴纳学费。
第三十五条 学生在允许修业年限内,学完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但未能完成培养计划规定各类课程学分,可以申请延期毕业向下编班学习,按照编至班级学费标准缴纳学费。
第三十六条 学生达到学校规定之退学条件的,应予退学。因学业原因达到退学条件的学生,累计欠修学分数达到22、小于30者,可以申请退学跟班试读或者向下编班试读。累计欠修学分数达到30者,第一学期累计欠修学分数达到15的学生只能申请退学。
第三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学生累计欠修学分数达到22(第一学期累计欠修学分数达到15)的;
(二)在五年(二年制四年)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三)退学试读期间因违纪受到学校纪律处分的;
(四)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五)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六)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七)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八)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三十八条 学生申请退学试读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学生累计欠修学分数达到22、小于30者,可以申请退学跟班试读或者向下编班试读;累计欠修学分数达到30者只能申请退学。
(二)退学试读期为一年,试读期内不做学籍处理。学生在校期间只能申请一次退学向下编班试读;
(三)退学试读申请必须在公布退学两周内办理,逾期未办理手续按放弃退学试读申请资格处理。
第三十九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如果无法联系学生本人,应当通知其亲属代为领取。因特殊原因无法送达的,则在校内发布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15天后视为已告知。
第四十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离校手续必须在两周内办理完毕,因学生个人原因不办理相关手续所造成的后果由学生本人负责;
(二)退学学生(包括不合体检标准之疾病和意外致残者)由家长或者抚养人负责领回,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三)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颁发肄业证书;学习未满一年和开除学籍的学生只发给学历证明。
第四十一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按照《大连工业大学学生申诉及处理办法》办理。
第四十二条 取消学籍或者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七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三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所有学分,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四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学生可以在一年内按照学校规定进行补考、重修或者补做毕业设计、论文、答辩,达到学校规定的要求后,颁发毕业证书,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结业学生申请回校考核,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五条 毕业设计(论文)不及格结业离校的学生,可以在离校半年以后向学校提出申请回校补做。经学校同意后,学生可以用自己在工作单位的设计项目或研究成果代替毕业设计(论文),但必须参加本专业下届学生毕业答辩。
实习不及格结业离校的学生,可在离校后一年内回校申请补做,经学校同意学生可在有关工厂或自己工作单位补做,由工厂或单位按我校要求写出评语,报负责实习的系部考核。
第四十六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颁发肄业证书。
第四十七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
第四十八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省教育行政部门注册。
第四十九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校将予以追回,并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五十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学校不再补发。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为其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由教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