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轻工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高职扩招专项B类和C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根据教育部2017年2月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辽宁轻工职业学院章程》,结合我院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高职扩招专项B类、C类),本规定中下列各条款中的“学生”均指高职扩招专项B类、C类学生。
第三条学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要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要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学院在实施学生管理中,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2.参加社会实践、志愿者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3.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4.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5.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院管理,对学院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6.对学院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院、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7.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2.遵守学院章程和规章制度;
3.恪守学术道德,完成学院规定的学业;
4.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奖学金的相应义务;
5.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6.法律、法规及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学籍管理
第一节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在学院规定的报到日开始算起一周内到校或按照学院的要求在网上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院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学院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新生由于患病、家庭变故或由于创业等原因不能按期到校学习的,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院申请入学,经学院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学生入学后,学院将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的程序与内容为:
1.由招生就业处复查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2.由招生就业处复查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3.由各系部复查学生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4.由学生处复查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5.由学生处复查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6.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院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7.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十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十二条每学期开学后二周内,学生按学院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二节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第十四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十五条学生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十六条学生已有学习经历、工作经历、相关培训经历、技术技能达到一定水平及在相关领域获得一定级别的奖项或荣誉称号的,于开课前一学期最后一个月(第一学期在开课前一个月)办理课程免修申请,经认定后可折算成相应学分或免修相应课程。详见《辽宁轻工职业学院扩招B类、C类课程学分认定与转换实施办法》。
第十七条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
第十八条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应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重修机会。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学校认定予以承认。
第十九条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开展学生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可以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可以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三节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一条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以单独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及招收的中职学生或者国家及省教育部门有相关规定的,不得转专业。
为了建立公平、公正的转专业标准和程序。学院已制定《辽宁轻工职业学院学生转专业的具体实施办法》;学院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允许在读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
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将优先考虑。
第二十二条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详情见《辽宁轻工职业学院学生转学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2.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3.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4.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5.以单独招生形式录取的;
6.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7.学生因学院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院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二十三条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与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商,经批准后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第二十四条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学院建立学生转学的具体办法;对转学情况应当及时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节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五条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为五年,二年制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为四年。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院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学生在校期间休学不得超过两次。学生可以申请连续休学,但休学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二十六条对休学创业的学生,可以适当延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三年制学生学习年限不超过六年,二年制学生学习年限不超过五年,并简化休学批准程序。
第二十七条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如果学生在参军期间有违纪或违法行为,学院将视情节决定是否取消其学籍。如果学生在参军期间考入其他学校,则从其取得该校学籍开始,本院学籍自动取消。
第二十八条休学学生应当办理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间,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学生休学期满,应当在学期开学前向学院提出复学申请,经学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五节学业警告、向下编班(降级)
第三十条学生累计欠修学分数达到15、小于25者,给予学业警告。每学期初由学院公布受学业警告学生名单,并及时向学生和家长发送“学业警告通知书”。
第三十一条学生累计欠修学分数达到25、小于30者,向下编班(降级)学习。
第六节 退学
第三十二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院可予退学处理:
(一)学生累计欠修学分数达到30的;
(二)在四年(二年制)或五年(三年制)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三)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四)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六)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三条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院长办公会议上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如果无法送交的,采取邮寄或公告方式送达学生。邮寄用挂号信,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告在校内宣传栏或校园网上进行公告,公告期为15天,期满视为送达。退学的学生,必须在二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因学生个人原因不办理相关手续所造成的后果由学生本人负责。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按照《学生申诉及处理办法》办理。
第七节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四条学生在学院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成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学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可以申请提前毕业。
第三十五条学生在学院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学院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学生可以在学院规定最长学习年限内,按照学院规定进行补考、重修或者补做毕业设计、论文、答辩,达到学院规定的要求后,颁发毕业证书,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结业学生申请回校考核,应当按学院有关规定办理。
学生在学校规定最长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可以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对退学学生,学校发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八节 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六条学院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具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院进行审查,
第三十七条学院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学籍电子注册及学年电子注册。毕(结)业证书信息报送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籍学历管理平台注册。
第三十八条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由学院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三十九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院将取消其学籍,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的,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已注册的,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四十条学历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四十一条学院、学生要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院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二条学院要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院管理。
第四十三条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四十四条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院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四十五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院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六条学院要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等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辽宁轻工职业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办法》执行。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院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院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院批准。
第四十七条学院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院、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四十八条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院要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四十九条学生应当遵循国家和学院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五十条学生要遵守《辽宁轻工职业学院学生宿舍管理规定》。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
第五章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一条学院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二条学院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学院对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以及确定推荐国家奖学金、政府奖学金等赋予学生利益的行为,要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和规定,建立和完善相应的选拔、公示等制度。
第五十三条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院纪律行为的学生,学院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1.警告;
2.严重警告;
3.记过;
4.留校察看;
5.开除学籍。
第五十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院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2.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3.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4.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5.学术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6.违反本规定和学院规定,严重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7.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8.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五条学院对学生作出处分,必须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包括下列内容:
1.学生的基本信息;
2.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3.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4.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5.其他必要内容。
第五十六条学院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具体详见《辽宁轻工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办法》。
第五十七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之前,学院要告知对学生处分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按《辽宁轻工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及处理办法》办理。从处分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院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五十八条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提交院长办公会或者院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五十九条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一般应当设置6到12个月期限,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具体详见《辽宁轻工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办法》。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六十条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院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学院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院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章学生申诉
第六十一条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具体详见《辽宁轻工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及处理办法》。
第六十二条学生对学院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院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三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院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院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院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六十四条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学院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给予处理并作出决定。
第六十五条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院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六十六条学生认为学院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院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抵触的,可以向学院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投诉。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七条本院继续教育学生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六十八条本规定由学生处、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六十九条本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本院制定的其他管理规定或办法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