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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给予张云皓、刘国新两名同学纪律处分的决定

来源: 时间:2018年05月10日 作者: 点击:

辽宁轻工职业学院纺织服装系纺检1731班张云皓、刘国新。在2017-2018学年度第二学期5月10日学生日常管理中,阻碍、拒绝学校管理人员依法依规执行公务。其行为违反辽宁轻工职业学院《2017学生管理手册》中《辽宁轻工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办法》第三章第二十三条第十款之相关规定。经研究决定,给予张云皓、刘国新警告处分

以上两名同学对本处分决定如有异议,可以在收到处分决定书的10日内,向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辽宁轻工职业学院学生处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日

辽宁轻工职业学院学生工作处(部)【武装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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