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当前位置: 首页 > 关于我们 > 规章制度 > 正文

辽宁轻工职业学院学生社团组织管理条例

来源: 时间:2016年06月21日 作者: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学生社团是学生为增长知识,锻炼能力,提高自身综合素质,丰富和活跃课余文化生活,自愿组织起来的群众性团体。为加强对学生社团的管理和指导,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学生社团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同时学生社团活动应遵循既要发扬民主,又要加强纪律;既要活跃气氛又要保证秩序的原则,保证社团的健康发展。

第三条社团受共青团辽宁轻工职业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院团委)的管理和指导。

第四条学生社团的成员,应是在我校正式注册登记的在校学生。

第二章 社团联合会

第五条辽宁轻工职业学院社团联合会(以下简称社联)是校团委领导下的专门机构,负责管理协调全校的社团组织,统筹安排其活动。社联对各类社团及其各项活动进行管理、培育、扶持和监督,并定期进行社团评估。

第六条社联实行委员会负责制,并设立全委会及常委会。全委会由社联主席、副主席、社联各部部长和各社团负责人组成。常委会由社联主席、副主席和社联各部部长组成。常委会对重大事项有最终决策权。

第七条社联设主席一名,副主席1—2名。主席、副主席由校团委选拔任命。

第三章 社团的成立

第八条社团发起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5名以上学生发起成立;

(二)有筹备组专门负责筹建事宜;

(三)完成制定章程等准备工作,章程应包括社团的名称、宗旨、主要任务,活动内容和范围、组织机构,经费来源及物质条件和其它应说明的事项。

第九条院级社团成立应履行下列手续:

1.由筹备组主要负责人向院团委提交申请报告、章程草案和发起人名单。

2.经院团委初步审核后,由筹备组到社联领取并填写《辽宁轻工职业学院学生社团成立登记表》和《社团负责人登记表》一式两份,履行正式审批手续。

3.经院团委全面审查批准后,社团方可正式成立。《社团成立登记表》和《社团负责人登记表》存社联和社团各一份。

4.社团应尽快以公告或公开会议形式宣布成立。

第十条社团组织方式和机构设置由社团负责人与社联共同商定;社团组成人员须填写登记表报社联备案。

第十一条社团负责人由社联组织在本社团中选举产生,并征求院团委意见,经院团委同意,由社联主席直接任命。

社团负责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我校正式注册的学生,由院学院团委书记签字同意;

(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改革开放,遵守校规校纪。热心于社会工作,乐于为同学服务;

(三)尊敬师长,团结同学,成绩较好,德智体全面发展,在班级有一定威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社团负责人:

(一)学习成绩差者;

(二)受到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者;

(三)曾因违反有关规定,院团委撤职的学生干部;

(四)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宣布解散的社团中原负责人或主要成员;

(五)有违反其它校纪校规行为者。

第十二条社团名称必须体现社团宗旨,不得使用对国家、社会或者公共利益有损害的名称,不得使用外国文字或汉语拼音字母及阿拉伯数字组成的名称及其它不宜使用的名称。

第十三条社团可聘请若干政策水平较高、学术造诣较深或在某些方面有专长,关心学生社团活动的专家、学者或教师,担任指导教师、顾问或名誉社长(或会长),但必须事先征得院团委同意。

第十四条社团在征得院团委同意后,可自备各种形状的艺术图章或其它标志,以便开展工作。但不得刻制任何公章。

第十五条正式成立后的社团需到社联注册后方可进行活动。

第四章 社团的变更和终止

第十六条学生社团更改名称必须在社联注销原有社团注册并重新登记。

第十七条学生社团因难以维持或其他原因,由负责人在征得大多数社团成员同意后,可以向社联提出解散申请。由社联注销其注册,报校团委并予以公告。

第十八条对于违反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管理制度及社联有关条例的学生社团,社联有权对其进行整顿,性质严重的有权令其解散。并报请学校相关部门追究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九条持续一学期不进行活动的社团,社联有权发出公告予以解散。

第五章 社团活动

第二十条学生社团应按照社团有关规定和本社团宗旨,在院团委的领导下,积极开展具有社团特色,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艺、体育等活动,充分发挥社团“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功能,为学生成长成才、校园文化建设服务。

第二十一条学生社团需在每学期的期初和期末分别向社联上交一分本学期工作计划和总结,计划内容包括活动的初步方案、预期效果、预算等;总结内容包括组织者情况,参与人数、活动内容、场地、效果及经费核算情况等。

第二十二条学生社团所开展的一切校内外活动必须事先报请社联并填写“大型活动申请表”,由院团委和学校相关部门批准。到社会上组织重大活动须经院团委批准,邀请校外人员进行学术交流活动也须经院团委批准。

第二十三条学生社团不得从事与本社团宗旨无关的活动,社团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有偿服务应报院团委和社联批准。

第二十四条经院团委批准的社团大型活动,活动经费来源一方面由校团委酌情拨给,另一方面可借助社会资源。借助社会资源必须经校团委批准并合理分配。

第二十五条社团活动受社联监督。

第六章 学生社团成员的权利及义务

第二十六条辽宁轻工职业学院学生有权按照任何一个社团的章程自由加入或退出该社团,但须经所在社团组织机构批准。社团有权开除不合格的社团成员。

第二十七条任何社团成员都享有平等的权利与履行规定的义务。

社团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社团成员对所在社团工作有讨论,建议和批评的权利;

(二)社团成员有所在社团内部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三)社团成员有权参加所在社团所举行的各项活动;

(四)对成员的合理建议或正确批评,所在社团组织机构不予接纳的,社团成员可直接向社联反映。

社团成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自觉遵守社团章程、执行社团决议;

(二)按时参加社团活动,完成社团任务;

(三)履行所属社团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本条例参照校团委有关条例制定,解释权归院团委。

第二十九条本条例的修订以补充案形式提出,由社联常委会讨论通过,报院团委批准。

第三十一条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社联以前之规定及各社团章程若与本条例不一致,皆以本条例为准。

辽宁轻工职业学院学生工作处(部)【武装部】

综合办公电话:0411-66864905

  征兵、资助咨询专线:0411-66864879

邮箱:lnqgxsc@lnli.edu.cn

邮编:116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