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当前位置: 首页 > 关于我们 > 规章制度 > 正文

辽宁轻工职业学院校园秩序管理办法(高职扩招专项B类、C类)

来源: 时间:2020年03月18日 作者: 点击:

辽宁轻工职业学院校园秩序管理办法(高职扩招专项B类、C类)

第一条为了维护我校良好的教学、科研、生活秩序和安定团结的局面,优化育人环境,确保我校安全,保护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及时有效地预防和制止各种违反法律、法规、校规的活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令和国家教委的规定,结合我校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师生员工是指学校的教师(包括外籍教师)、学生(包括外国在华留学生)、教育教学辅助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

第三条学校的全体师生员工以及其他到学校活动的人员都必须遵守本规定,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和国家利益,维护学校的教学、科研、工作和生活秩序。

学校各管理部门要按职责范围切实加强校园管理,采取措施,及时有效地预防和制止校园内违反法律、法规、校规的行为。

第四条全校师生员工进入校门,应佩带校徽或持本校的学生证、工作证、听课证或者学校颁发的其它证章、证件。因公务或探亲访友等进入学校,要凭介绍信或证件主动向门卫联系,取得同意后,方可进入,禁止任何人翻越围墙。

所有出入校门的人员,必须遵守门卫管理规定,自觉接受门卫人员的管理、检查。

第五条国内新闻记者进入学校采访,必须持有记者证和采访介绍信。经学校党委宣传部或校务办公室同意后,方可进入学校采访。

国(境)外新闻记者进入学校必须持有市人民政府外事机关或港澳台办的介绍信和记者证,并在进入学校前与学校外事机构联系经学校办公室批准后,方可进入学校采访。

第六条外国人、港澳台人员进入学校进行公务、业务活动,应经国务院或省市有关部门同意,并告知学校后,或按学术计划经学校领导同意后,方可进入学校。

自行要求进入学校的外国人、港澳台人员,应当经学校外事机构和保卫处批准,方可进入学校。

接受师生员工个人邀请进入学校探亲访友的外国人、港澳台人员,须经我院统战部门同意并经保卫处批准,方能进入学校。

需留宿的外国人、港澳台人员,必须履行留宿登记、离校注销手续。

第七条学生宿舍一般不得留宿校外人员,如遇特殊情况,必须经宿舍管理部门同意,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留宿。留宿人离校时应及时注销登记。

其它公共场所(招待所除外)未经许可不准安排校外人员居住。

违反此规定的,学生公寓管理部门或有关部门责令留宿人员离开,并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八条依照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进入学校的人员,必须自觉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的有关制度,不得从事与其身份不符的活动,不得危害学校的校园管理秩序。

校外人员在校园内居住超过七天的,应向学校保卫部门申报办理出入证。

未经允许,校外人员不得在操场进行体育活动。

对违反本条前款规定的人员,师生员工有义务向学校保卫部门报告,学校保卫部门有权要求其说明情况或者责令其离开学校。

第九条浴室、餐厅和俱乐部,要本着“服务于内部、方便师生员工”的原则,制定具体可行的管理、使用办法,严格控制校外人员出入,维护好校园内部秩序。

第十条外单位各种机动车辆,因公或其它事由需进入校内的,应出示证明或登记后,方可进入。进入教学区和宿舍区的机动车辆禁止鸣号。凡进入校内的机动车辆应按指定位置停放。

自行车应放入车棚;无车棚的,应放入指定场所。禁止在行车路线上停放自行车。

第十一条各类人员携带物品外出,要自觉接受门卫检查。凡携带公物外出者,一律凭有关部门的证明(盖有关部门公章或领导签名);携带私人物品者,凭本人有关证件或说明情况后,方可放行。否则,学校保卫部门有权要求其按规定办理或令其停止活动。

第十二条在校内进行经商、从业活动,必须持营业执照等有关证件,报请我校有关机构和保卫处批准,办理必要手续。设在校园内的商业网点必须在指定地点经营。禁止无照人员在校内经商。

违反以上规定的,学校有关机构可以责令其停止经商活动或者离开校园。

第十三条无校方允许不准在校园内乱发传单及传单类宣传品;不准张贴大小字报;学校内部各部门、单位的通知、告示等应张贴在学校指定或许可的位置,并对其内容负责。不许在建筑物、课桌、地面等处书画。违反上述规定的,学校后勤、学生处、保卫处等有关部门均可清除。

对于以张贴、散发等形式反对我国宪法确定的根本制度、损害国家利益或者侮辱诽谤他人的公开张贴物、宣传品和印刷品的当事人,由学校保卫部门审查处理或转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其张贴物、宣传品和印刷品应立即揭除,及时交保卫部门处理,不得随意传播或传抄。

严禁外部单位和人员在校内张贴广告、通知、启事及各类大小字报;对违反者校保卫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师生员工在校内组织讲座、报告、培训班、学习班等应事先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未经学校批准,任何部门、单位、个人均不得在校内举办各类讲座、报告、培训班、学习班等;经学校批准举办的各类讲座、报告、培训班、学习班等,承办单位应事先报告学校保卫部门。讲座、报告、培训班、学习班等不得反对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不得违反我国的教育方针,不得干扰学校的教学、科研、工作和生活秩序。

第十五条师生员工或群众团体组织使用学校的广播、视听设施,必须报请校党委宣传部或团委批准,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擅自使用学校的广播、视听设施;有关部门播放录像片,要本着先审查后播放的原则,严格把关,禁止播放凶杀、色情和宣传封建迷信等不健康的录像片。违者,校党委宣传部、学生处、团委、保卫部门等有权责令其停止活动。

第十六条未经学校批准,严禁在校园内集会、游行,严禁聚众闹事。

第十七条任何人都不得干扰和破坏学校的教学、科研、工作和生活秩序,不得阻止他人根据学校的安排进行教学、科研、生活和其他活动。师生员工及其他在校活动的所有人员,均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的制度。在校内不得从事与其身份不符的活动,不得危害校园治安。严禁赌博、酗酒、打架斗殴。严禁破坏或损坏、抄拿、私自移动各类设备、设施、材料等行为和在公共场所追逐打闹、起哄、摔瓶子等扰乱治安的行为,保证公共场所的良好秩序。

禁止在校园内玩枪或持枪打鸟,禁止在校园内养犬等宠物;禁止在公共场所、办公场所大声喧哗,吹口哨;禁止在校园内学、练驾驶机动车;上课、办公时间禁止燃放鞭炮;春节期间燃放鞭炮应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任何时候不准在楼上燃放鞭炮。

第十八条增强安全意识,不准从楼上往下乱扔东西,不准在校园内乱拉电源线;凉台上花盆等的摆放应安全适当。

第十九条爱护学校一草一木,不准在校园绿化区内随意移栽花草树木,不准乱扔垃圾污物,建筑、生活垃圾要及时处理,公共场所卫生要定期清理,保持公共场所卫生、整洁、美观。

违反本规定者,由后勤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在校园内不许任意盖房或修建设置临时建筑物,不许任意安装广播、音响、太阳能等设施,需设置、安装者应报请有关部门审批。经审批获准后,均应填写审批表,报保卫处备案。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学校有关机构可以劝其停止施工或活动。已经设置、安装的,学校有关机构可以拆除,或者责令设置、安装者拆除。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校园内动用明火应事前征得防火管理人员的同意并办理手续。不得损坏和私自移动消防设施。

第二十二条对违反本条前款规定的人员,校有关部门和校保卫部门有权责令其停止活动;造成他人生命或财产损失的,由校保卫部门查清情况后,责令当事人赔偿损失,并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认真贯彻执行学校《关于加强暂住人口管理的规定》,切实抓好各类临时用工的管理,实行“谁用工,谁管理,谁负责”的分级管理办法,树立校园治安整体意识,采取各种有效措施,管好、用好临时工队伍。

第二十四条在校内举行文化、体育、娱乐活动,均以不得干扰正常的教学、科研、工作和生活秩序为原则,并保证各种文化娱乐活动内容应健康向上。大型活动特别是舞会,组织者必须在72小时前报请有关机构(学生活动报学生处或团委,教工活动报校工会)同意,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第二十五条在校内举行集会、讲演等公共活动,和外请人员讲座、报告等室内活动,组织者必须在72小时前向学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中应当说明活动的目的、内容、报告人、人数、时间、地点、负责人的姓名和安全措施

第二十六条所有集会、讲演、讲座、报告等均不得反对我国宪法确定的根本制度,不得违反我国的教育方针,不得宣传封建迷信,不得进行宗教活动,不得干扰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不得损害国家财产和其他公民的权利。

对以上活动,学校有关机构应当至迟在举行时间的四小时前,将许可或不许可的决定通知组织者,逾期未通知的,视为许可。申请书及审批表及时报保卫处。

第二十七条师生员工组织社会团体,应当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成立校内非社会团体的组织,应当在成立之前由组织者报请学校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办理必要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成立和开展活动。校内成立各种协会、研究会,应报请校主管部门批准;学生会成立的社团组织应报请校团委、学生处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成立和开展活动。

社会团体和非社会团体组织均应报保卫处备案。

校内非社会团体的组织和校内报刊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贯彻我国教育方针和遵守学校的制度,接受学校管理,不得有超出其宗旨的活动。

第二十八条违反第二十四至二十七条规定的,学校有关机构可以责令其组织者及其当事人立即停止活动,并追究其法律责任。其中有损害国家财产或造成公私经济损失行为的,学校有关机构可以责令其赔偿经济损失。

第二十九条全体师生员工都要自觉遵守本规定,并做好对家属、子女的教育、管理工作,注意遵守社会公德、爱护公物,维护校园整体秩序。

对违反本规定的本校人员,学校可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纪律处分,损坏公物,照价赔偿。需要由公安、司法机关处理的,由保卫处协助执行

辽宁轻工职业学院学生工作处(部)【武装部】

综合办公电话:0411-66864905

  征兵、资助咨询专线:0411-66864879

邮箱:lnqgxsc@lnli.edu.cn

邮编:116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