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轻工职业学院学生奖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高职扩招专项B类和C类)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激励全院学生勤奋学习,全面成才,帮助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家教育部和辽宁省教育厅有关学生奖、助学金评定的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对学院奖、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进行修订。
第二条 奖学金评比范围、分类及评定方法
(一)评比范围:
按照国家计划招入我院的在籍学生均有资格参与奖学金评定。本规定中各条款中的“学生”均指高职扩招专项B类和C类学生。
(二)奖学金分类:
1.国家奖学金
国家奖学金每生每学年8000元(金额随国家政策而变动),各系按学生人数比例上报并排名,学院审核汇总,上报省教育厅。
2.辽宁省政府奖学金
辽宁省政府奖学金每生每学年8000元(金额随国家政策而变动),各系按学生人数比例上报并排名,学院审核汇总,上报省教育厅。
3.国家励志奖学金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生每学年5000元(金额随国家政策而变动),各系按专业学生人数比例上报并排名,学院审核汇总,上报省教育厅。
4.学院综合奖学金
用于奖励学习优秀,德、智、体、美、劳综合考核成绩突出的学生。综合奖学金分三个等级,占学生总数22%。
(1)一等奖学金:每生每学年1500元 占学生数 4%
(2)二等奖学金:每生每学年1000元 占学生数8%
(3)三等奖学金:每生每学年600元 占学生数10%
5.学习单项奖学金
学习标兵:连续两学期学习成绩总分在同一年级、同一学制、同一专业中排名第一者,奖励金额为500元。
(三)奖学金的评定办法
1.国家奖学金、辽宁省政府奖学金以系(部)为单位,具体人数根据名额和系(部)学生而定。
依据:综合素质测评结果名次(见辽宁轻工职业学院学生综合素质评定办法)。
2.国家励志奖学金,具体人数根据名额和系(部)各专业学生数而定。
依据:学院认定的贫困生中,根据综合素质测评结果名次确定(见辽宁轻工职业学院学生综合素质评定办法)。
3.学院综合奖学金的评定与分配,以同一专业年级为基本单位,具体人数计算四舍五入保留整数。
依据:基本素质评定和课程学习成绩评定之和的总成绩进行排名(见辽宁轻工职业学院学生综合素质评定办法)。
学院综合奖学金每学期评定一次,第一学期11月、第二学期6月,各系负责将本系奖学金评定结果报学生处审核,经院长批准后方可颁发奖学金。
(四)获得学院奖学金的学生必须填写《奖学金登记表》,主要记载其基本素质评定和课程学习成绩评定之和排名、班主任鉴定、系里意见、院里审核意见,并归入本人档案。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本学年任何奖学金的评定:
1.课程学习成绩测评或基本素质测评不合格者;
2.本学年度受到纪律处分未解除者;
3.本学年度有课程不及格者;
4.无特殊原因不缴纳学费者;
5.线上学习和集中面授出勤率低于75%者
第三条 助学金评比范围、分类及评定方法
(一)评比范围:
按照国家计划招入我院的在籍贫困学生均有资格享受助学金。
(二)助学金分类:
1.国家助学金
国家助学金标准根据辽宁省教育厅有关规定分为2个等级。一等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学年4000元;二等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学年2500元。各系按专业贫困学生人数比例上报并排名,学院审核汇总,上报省教育厅。
2.学院助学金
学院助学金金额为30万元/年,用于资助家庭特别贫困的学生。具体名额根据各系贫困生(突遭变故、无贫困证明等特殊情况根据实际情况界定)而定。经学生处审核后,按每人每月500元标准发放补助。
(三)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学院,专业思想稳定;追求真理,崇尚科学,不参加邪教组织,不传播各类宗教。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积极参加学院组织的各项活动,维护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敢于同不良倾向和行为作斗争。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尊敬师长,团结同学,有很强的集体荣誉感。
4.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1)无经济来源的孤儿或父母下岗,家庭经济特别困难者。
(2)父母年迈、残疾、丧失劳动能力或单亲家庭,家庭经济特别困难者。
(3)来自边远、少数民族地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者。
(4)民政部门的优抚对象。
(5)由于特大灾害、意外事故或其它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急剧下降,无法解决其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费用者。
(四)助学金评审工作流程
国家助学每学年评选一次,实行等额评审。不同学年内符合条件的学生可连续申请。具体如下:
1.本年度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根据学校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向年级认定评议小组提出申请;
2.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省教育厅下达的国家助学金名额,按照各系贫困生比例分配名额;
3.年级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国家助学金评选要求结合学生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结果确定获得国家助学金学生名单及资助等级,并在系内范围公示3日后上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4.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全院获国家助学金学生名单汇编报送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报省教育厅批准备案;
5.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财务处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将资助金额划拨到获资助学生个人的银行账户中。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本学年任何奖学金的评定:
1.课程学习成绩测评或基本素质测评不合格者;
2.本学年度受到纪律处分未解除者;
3.本学年度有课程不及格者;
4.线上学习和集中面授以及学校需要参加的集体活动出勤率未达到75%者;
第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