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使我院学生的学生证及校徽使用和管理规范化,特制定如下规定:
第一条 凡被我院正式录取的新生,经入学审查合格后发给学生证一个,校徽一枚。
第二条 学生证和校徽只限学生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要注意保管,不得涂改损坏。如违反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行政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要追究当事人责任,并令其赔偿经济损失。
第三条 学生在每学期开学后二周内持学生证到所在系办公室进行注册,未注册的学生证一律无效。
第四条 学生如将学生证遗失,应及时到所在系填写补办学生证申请表,写明遗失原因、时间、地点,经各系书记或辅导员审查同意并注明乘车区间后,到学生处补办。若学生证损坏需要更换,学生应持原学生证和所在系证明,到学生处更换。学生证工本费10元。学生处每周四办理一次。
第五条 保留学籍、休(停)学学生在办理离校手续时,应将学生证交回学生处保存,待复学时重新领取新证。
第六条 按教育部有关文件要求,外地学生可凭学生证上的乘车优惠卡(IC卡)购买硬座半价火车票。乘车优惠卡随学生证一同发放,卡中的信息由学院录入,其中优惠乘车次数为每人每学年4次。乘车优惠卡每学年补发一次,补卡费用由学生自理。
第七条 学生证内所附“乘车区间”一栏的到达火车站名称,应由学生本人在入学时填写离家庭所在地最近、最方便乘坐的火车站名,如父母分居,只能选择一方填写,填写后不得随意涂改。如果家庭住址迁移需要更改时,学生须持原学生证和迁移后家庭居住地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到学生处办理更改。
第八条 学生因中途转学、退学等原因离校时,须将学生证和校徽交回学生处。如果丢失,必须写明丢失原因,由所在系签署意见后交学生处。
第九条 有拾到学生证或校徽者,应立即将其交到校保卫处或学生处,谨防不法分子利用作案。
第十条 毕业生的学生证由所在系统一收取,由学生处加盖“毕业纪念”字样后,返还毕业生本人作为留念。肄业学生的学生证在离校前交回学生处。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