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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轻工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办法

来源: 时间:2016年06月12日 作者: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维护学校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持学校稳定,建立健全育人机制,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依据教育部2005年3月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全日制在籍专科(高职)学生。

第三条 学校以培养人才为中心,依法治校,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学生有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管理制度的义务。

第四条 学校对违纪学生实施纪律处分,是学校依法享有的管理权力,是对学生偏离基本行为规范和教育目的的警示和纠正,是对学生的一种辅助教育形式,根本目的是育人。

第五条 学校对违纪学生实施纪律处分的原则是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运用

第六条 学校对违纪学生的处理,视其违纪情节、性质及认错态度,给予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共五种。

第七条 二人及二人以上共同违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进行处理。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免于纪律处分:

(一)违纪后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的;

(二)违纪是由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三)在事件发生和学院对事件进行调查和处理过程中有立功表现的。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或加重纪律处分:

(一)违纪后对检举人、证人进行威胁、打击报复的;

(二)违纪后用不正当手段私下了结的;

(三)违纪后订立攻守同盟,向组织隐瞒实情或唆使他人提供伪证,给调查工作造成困难的;

(四)同时犯有多种违纪行为的;

(五)受纪律处分后,再次违纪应受处分的。

第十条 曾受过两次纪律处分,再次违纪应受处分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给予违纪学生留校察看处分的,察看期限为一年。毕业年级学生一般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如必须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的,察看期为半年。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间对错误有深刻认识并表现良好的,经本人申请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有显著进步表现的,经本人申请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

第十二条 未解除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不予毕业。

第十三条 对在留校察看期间又有违纪行为应给予纪律处分的学生,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十四条 有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学校秩序等行为的,视情节和认识态度,分别给予如下处分:

(一)有反对或攻击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领导和反社会主义的言论、行为,经教育坚持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经教育后对错误认识较好,并有真诚悔改或显著进步表现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机密的,违反学校保密规定,泄露有关机密的,视情节和造成后果的程度,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成立非法组织的,视组织性质、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违反有关法规,参与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不听劝阻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的组织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散布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等观点的,组织、主办有损学生身心健康的报告会、讲演会、沙龙等,视情节和认错态度,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组织或带头罢课、罢餐等,扰乱学校正常教学和生活秩序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组织、参与、传播邪教或封建迷信活动的,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或主要组织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八)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故意散布谣言,煽动扰乱学校、社会秩序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九)张贴大小字报、非法宣传品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对错误没有深刻认识或坚持错误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张贴大小字报、非法宣传品的组织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以各种借口带头起哄,以焚烧、摔砸物品等形式挑起哄闹事件的为首或幕后操纵者,视其产生的后果和认错的态度,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一)违反学校学生社团管理规定,未经注册登记以学生团体名义活动或者被撤消登记、明令解散、取缔后,仍以原学生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十二)有其他扰乱学校、社会秩序,破坏社会、学校稳定行为的,视情节和认识态度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司法、公安部门处罚的,视其所受处罚的轻重给予如下处分:

(一)被处以警告、罚款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被处以拘留10天以下的,视其问题的性质和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被处以拘留10天以上的,视其问题的性质和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打架斗殴、为打架提供器械、作伪证的,视情节给予如下处分:

(一)肇事者(引起事端造成打架斗殴后果者)

1、虽未动手打人,但行为上造成打架斗殴后果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动手打人并造成打架斗殴后果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进入他人寝室寻衅滋事或殴打他人的,或强迫他人离开寝室并进行殴打的,视情节和造成的损失或者伤害程度,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4、在打架现场带头起哄、摔物品等助长打架事态升级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策划者(出谋、策划或指使他人打架斗殴者)

1、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打架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以上处分。

2、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人员伤害或损坏公、私物品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打架者

1、动手打人未伤他人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动手打人致他人轻伤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动手打人致他人重伤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4、持械打人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对动用木棒、刀、匕首、铁器等伤人的,参看相应条款加重一级处分。

5、先动手打人的,参照相应条款加重一级处分。

(四)参与者

1、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殴斗事态发展的,未直接动手,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勾引、唆使矛盾双方以外的本校学生参与打架斗殴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引入非本校人员参与打架斗殴的,参照相应条款加重一级处分。

(五)提供伪证者

在组织对打架等违纪事件进行调查时,目击者(或知情者)故意为他人作假证并给调查工作造成困难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兼有参与打架斗殴者加重处分。

(六)提供器械者

1、有意为他人打架斗殴提供器械,未造成后果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他人受伤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提供匕首等凶器者,加重处分。

(七)结伙打架斗殴的为首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八)打架斗殴事件已终止,事后报复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有下列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的,视情节及认识态度,给予如下处分:

(一)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邮件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写恐吓信、打骚扰电话或者用其他方法威胁他人安全或者干扰他人正常学习、生活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无故殴打他人的,视情节和造成的损失或者伤害程度,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一学期旷课累计超过一定学时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旷课16学时以上或擅自离校4天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旷课24学时以上或擅自离校6-7天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旷课32学时以上或擅自离校8-9天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旷课48学时以上或擅自离校10-13天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旷课60学时以上或擅自离校14天以上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六)一学期旷课时数达到所修课时数三分之一者给予相应处分并取消该门课程的考试资格。

第十九条 有下列妨害公共安全行为的,视情节和认识态度,给予以下处分:

(一)携带或在寝室内存放匕首、三棱刀、弹簧刀或者其他管制刀具未造成后果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在寝室存放易燃、易爆品或者其他危险物品未造成后果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三)在参加各类大型活动中,不听从指挥,造成混乱、拥挤或者有其他影响安全的行为,经劝阻仍不改正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故意制造混乱或挑起事端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有下列侵犯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行为的,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视其不同情况,给予如下处分:

(一)偷窃公私财物者

1、初次偷窃,作案(含共同作案者,下同)数额在300元以下的,视情节及认识态度,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作案数额在300~500元之间的,视情节及认识态度,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作案数额在500元~1000元之间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作案数额在1000元以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多次偷窃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因偷窃受到纪律处分后,再次偷窃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通过撬门压锁、偷配钥匙等手段入室偷窃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有意为偷窃者提供信息、钥匙模、作案工具等作案条件的,以共同作案论处。

4、结伙偷窃作案的为首者,按上述相应条款加重一级处分。

5、盗用公章、证件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6、冒领他人存款、汇款(单)或邮件(单)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7、拾捡他人有价证件、磁卡等后消费使用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骗取、敲诈勒索公私财物者

1、通过各种手段骗取公私财物的,参照偷窃公私财物的第1、2、3、6相应各项给予处分。

2、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参照偷窃公私财物的第1、2、3、6相应各项加重一级给予处分。

3、骗取、敲诈勒索他人财物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抢夺公私财物者

1、哄抢或强抢公私财物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使用暴力,抢劫公私财物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除按价赔偿外,视情节和认识态度,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 参与非法传销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非法传销活动的主要组织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二条 打麻将、赌博或变相赌博的,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在校内或实习、实践地打麻将,除没收麻将外,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对打麻将、赌博或变相赌博现场围观者,给予警告处分;为他人提供麻将、赌博场所或工具者,为打麻将、赌博放风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对打麻将、赌博或变相赌博的为首者、提倡者,加重一级处分。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妨害社会、学校管理秩序,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及有其他不文明行为的,视情节和认识态度,给予下列处分:

(一)以营利为目的陪舞、陪酒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屡教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酗酒、寻衅滋事,未造成后果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酗酒后有其他违纪行为应受纪律处分的,按相应条款加重一级处分。

(三)有滋扰、猥亵异性等流氓行为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与外国人不正当交往,有损国格、校誉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踩踏草坪,摘、折花卉、树枝,不听劝阻的,破坏草坪、花卉、树木的,视情节和认识态度,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六)在建筑物、课桌等公物上乱涂、乱写、乱画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七)使用音响器材,音量过大,影响他人正常工作或休息,不听制止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八)在公共场所乱扔垃圾,随地吐痰,在教学楼、图书馆等教学场所内吸烟、打闹喧哗或有其他妨碍学习秩序的不文明行为,经劝阻仍不改正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九)有其他违反道德规范和大学生行为准则的不文明行为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 乱写、乱画,收听、看、复制、传播污秽物品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如下处分:

(一)涂写、勾画污秽文字、图象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观看污秽书刊、画报,收看或收听污秽录象、录音及其他污秽音像制品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传播、复制、出租、出售污秽书刊、画报、录相、录音,光盘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行为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如下处分:

(一)伪造、涂改学生证等证件或证书的,在办理(补办)学生证等证件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将学生证等证件借给他人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和认识态度,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不遵守学生公寓(宿舍)作息时间,影响他人休息,经教育仍不改正的,擅自夜不归宿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三)未经学校有关部门批准,私自在寝室留宿同性外来人员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明知是犯罪嫌疑人仍留宿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在寝室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寝室留宿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未经批准私自调换寝室或床位,经教育仍不改正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私占、出借、出租床位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六)在学生公寓内(宿舍)内饲养宠物,经教育仍不改正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七)未经请假,不参加教育、教学活动不足两天的,给予警告处分;连续不参加教育、教学活动不足四天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连续不参加教育、教学活动不足两周的,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未经请假,连续不参加教育、教学活动两周以上的,根据学校学籍管理有关规定作退学处理。

(八)在教学实验、实习期间,违反操作规程,不听从指导教师或工人师傅劝阻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事故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九)阻碍、拒绝学校管理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依法、依规执行公务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对学校管理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进行辱骂或者使用暴力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扰乱课堂教学、考试等秩序,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辱骂、殴打教师及学校工作人员,给正常课堂教学、考试等秩序造成严重影响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六条 违反学校消防,用电,用火管理规定的,视情节,给予如下处分:

(一)在寝室内存有酒精炉、各种电热器(电炉,热得快,电热杯,电饭锅等),拥有者无法证明确实未曾使用过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在寝室内使用酒精炉或者学校明令禁止使用各种电热器(电炉,热得快,电热杯,电饭锅等)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私自改动或破坏学校电器装备、电源线、电话线、广播线、网线等公共设施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损坏消火栓等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因违章用火,用电等引起火灾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七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违反学校互联网有关规定的,视情节给予如下处分:

(一)利用互联网、校园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非法、有害信息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从事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活动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非法获取其他单位、个人网络用户信息,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盗用其他单位、个人网络用户帐号上网的,视情节和造成的损失,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八条 对考试(含考查、测验)作弊或违反考场纪律的,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的,按《大连工业大学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理实施细则》处理。

第二十九条 擅自倒卖或非法转让学校科技成果的,视情节和造成后果的程度,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条 学生违纪造成的损失或者伤害,由违纪学生赔偿损失或者负担医疗费等费用。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可参照本办法中类似条款或其他有关规定精神给予相应处分。

第四章 处分权限和程序

第三十二条 对违纪学生给予纪律处分得到批准权限和报批程序:

(一)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系部讨论决定,报学生处审核备案;给予学生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由院、系提出处理意见,报学生处审核,经院长办公会议决定;对学生做出开除学籍处分的,在学院做出处分决定后,报省教育厅备案。

(二)对有全校影响的事件或涉及两个以上系(部)的学生处分,由院学生处同有关部门、系(部)研究后处理。

(三)因政治问题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须报经省委高校工委同意,由省教育厅批准。

第三十三条 学生违纪的处分程序

(一)给予学生违纪处分前,应听取学生或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学生或其代理人的申辩可以以书面形式表达,也可以口头形式表达。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口头表达要认真做好笔记,结束时,口头陈述的学生或其代理人应在笔录上签字,如拒绝签字,由主笔人写出文字说明。

(二)给予违纪学生处分时,由错误事实认定部门出具学生的违纪事实和旁证材料,由学生所在系(部)填写《辽宁轻工职业学院违纪学生处分登记表》(一式两份),然后将上述材料连同违纪学生或其代理人的书面陈述和申辩材料、笔录及其它相关证据上报学院。

(三)经批准给予学生处分,由相应单位或部门根据处分审批权限,出具违纪学生纪律处分决定,并发送有关单位。同时,填写《违纪学生纪律处分通知书》。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其处分决定书报送辽宁省教育厅备案。处分决定书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四)违纪学生纪律处分决定书和通知书由系(部)送交给受处分学生本人。如果无法送交的,采取邮寄或公告方式送达学生。邮寄用挂号信,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告在校内宣传栏或校园网上进行公告,公告期为15天,期满视为送达。

第三十四条 受处分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具体按照《辽宁轻工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及处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对学生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辽宁省教育厅备案。被学校开除学籍的学生应持学校出具的处分决定书到教务处注销学籍,同时到学生处领取退学通知单,按照通知单上的要求到学校相关部门办理离校手续,最后由教务处发给学习证明。

学生应在开除学籍处分生效后两周之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学生的档案、户口由学校相关部门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因学生个人原因不办理相关手续所造成的后果由学生本人负责。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对学生实施的各种纪律处分,是学生在校期间各个方面的历史记载,应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其中,学生处分决定、处分登记表、申诉复查结论应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行文中涉及“以上、以下”等均包含本等级及数字。

第三十八条 成人教育学生的违纪处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 进修、培训和后续学历教育等非在籍学生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并将相关材料转送本人档案管理单位,归入本人档案。

第四十条

(一)受到严重警告以下处分的,期限为半年;

(二)受到记过处分的,期限为半年到一年;

(三)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期限为一年以上;

受到处分后行为上有明显悔过表现和进步,组织纪律观念得到加强,无出现屡教不改等严重违纪情况,可申请撤销(减轻)处分。

申请办法:由本人在处分期限内提出申请,经所在系同意,上报学院视情况予以解除。可在一年内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系同意,上报学院视情况予以解除。处分一经解除后,均不影响学生下一学年评优评奖。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辽宁轻工职业学院学生工作处(部)【武装部】

综合办公电话:0411-66864905

  征兵、资助咨询专线:0411-66864879

邮箱:lnqgxsc@lnli.edu.cn

邮编:116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