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开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07〕35号)、《辽宁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辽财教规〔2023〕8号)、《财政部 教育部 中国人民银行 金融监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财教〔2024〕188号)、《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教育厅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高等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辽财教〔2024〕256号)等文件以及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资助资金是省财政安排的用于落实我校国家资助政策的资金,包括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免学(杂)费补助资金、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资金等。
第三条 学生资助资金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共同管理。省财政厅负责普通高校学生资助资金分配和预算下达,组织省教育厅等部门编制学生资助资金年度预算草案。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完善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学生学籍和资助信息管理,组织各地审核上报基础数据,会同省财政厅对资金使用和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委托省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提出各类学生资助资金的名额分配建议方案。学校是学生资助资金使用的责任主体,应当切实履行法人责任,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具体组织预算执行。
省退役军人厅负责组织各地做好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身份认证工作。省军区动员局负责组织各地兵役机关做好申请学费资助学生入伍和退役的相关认证工作。
第二章 资助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 资助范围及标准:
(一)国家奖学金。奖励特别优秀的全日制在校专科生,奖励计划由中央确定下达,每生每年10000元。
(二)省政府奖学金。奖励特别优秀的全日制在校专科生,奖励计划由省教育厅确定下达,每生每年10000元。
(三)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在校专科生,资助面约为全日制专科在校生总数的3.3%,每生每年6000元。
(四)国家助学金。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专科生(含预科生,不含退役士兵学生),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700元,具体标准由学校在每生每年2500-5000元范围内自主确定,可以分为2-3档。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专科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700元。
(五)孤儿大学生教育资助。在我校就读的孤儿大学生,全部享受国家助学金。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减免其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
(六)服兵役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退役后复学或入学的学生实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费减免。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下同)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复学或新生入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以及学费减免的标准,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20000元,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
(七)农村义务教育特设岗位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辽西北计划、选聘优秀毕业生到村任职等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项目继续实行期间,按照现行标准执行。
第五条 生源地国家信用助学贷款贴息资金和生源地国家信用助学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由省教育厅和省财政厅统一组织实施。
第三章 资金分担和预算安排
第六条 学生资助资金采用因素法分配,根据学生人数、相关标准和比例等进行测算。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金等由中央财政承担。省政府奖学金由省财政承担。国家助学金由中央财政、省财政按比例分担。大学生孤儿免学费和住宿费政策所需资金由学校全额承担。生源地助学贷款贴息和风险补偿金,由中央财政和省财政共同承担。
第八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教育厅,按照转移支付预算管理规定的时限等有关要求下达转移支付预算,提前下达下一年度转移支付预计数。
第九条 服兵役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省财政厅将中央预算下达给省教育厅,由省教育厅根据学校当年实际服兵役人数及金额拨付给各高校,由学校支付给学生本人。
国家信用助学贷款贴息和风险补偿金,省财政根据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先行下达当年资金预算,并在下年度对本年度项目资金进行清算。
第四章 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十条 学生资助资金纳入学校预算管理,要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加强学生资助资金预算编制、执行、决算等管理。
第十一条 要加强资金发放、执行管理,做好基础数据的审核工作,健全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各二级学院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确保应助尽助。要加强学生学籍、学生资助信息系统应用,规范档案管理,严格落实责任制,强化财务管理。应将学生申请表、认定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学期和年度建档备查。
第十二条 要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按规定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强化绩效结果运用,做好信息公开,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要结合实际,通过勤工助学、“三助”岗位、“绿色通道”、校内资助、社会资助等方式完善学生资助体系。要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4%~6%的经费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
第十四条 国家鼓励企业、社会团体、个人在高校设立各种奖学金、助学金,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
第十五条 各项学生资助政策涉及的申请、评审、发放、管理等工作按照实施细则(见附件)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生处和财务处负责解释。原文件《辽宁轻工职业学院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辽轻院发〔2023〕60号)同时废止。
附:
1.辽宁轻工职业学院国家(省政府)奖学金实施细则(修订)
2.辽宁轻工职业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修订)
3.辽宁轻工职业学院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修订)
4.辽宁轻工职业学院服兵役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实施细则(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