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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轻工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草案)

来源: 时间:2016年06月14日 作者: 点击:

为认真做好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制定的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提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根据辽宁省教育厅、财政厅(辽教函[2007]256号)《辽宁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暂行办法》的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二条 我院参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的学生范围仅限于家庭经济困难的统招全日制高职专科学生。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家庭所在地乡(镇)、街道(村委会)民政部门出具证明,实行民主评议和学院考核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坚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章 认定机构

第五条 学院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院长、学生处处长、各院(系)分管学生工作的主任或书记组成,全面领导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第六条 各院(系)成立以主管学生工作的主任或书记为组长,辅导员为成员的

认定工作组,负责本分院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七条 各院(系)以年级(或班级)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任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该年级(或班级)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的学生代表人数视年级(或班级)人数合理配置,要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或班级)总人数的三分之一。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在本年级(或班级)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 认定标准

第八条 认定标准分为A一般困难、B困难和C特殊困难三个档次(困难总数原则上不超过院系总人数的18%)。

1、能支付全部个人生活基本费用及部分学习费用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认定为一般困难。

2、能勉强支付个人生活基本费用,但无力支付学习费用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认定为困难。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作为认定困难的参考条件:

①来自老、少、边、穷地区的农村学生;

②城镇下岗职工且未再就业子女;

③家庭供养人口较多且缺少经济来源的;

④直系亲属长期患病治疗的;

⑤单亲家庭且缺少经济来源的;

⑥家庭遭受较严重灾害的一般贫困家庭子女;

⑦其他家庭经济存在较严重困难的。

3、完全无力支付学习费用,且支付本人生活费用都非常困难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认定为特殊困难。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作为认定特殊困难的参考条件:

①烈士子女;

②父母或学生本人残障;

③无经济来源的孤儿或“事实孤儿”;

④城镇双下岗职工且未再就业子女;

⑤直系亲属患重症,需长期自费治疗的;

⑥来自老、少、边、穷地区的少数民族贫困学生;

⑦多个子女同时就读的贫困家庭子女;

⑧受灾的贫困家庭子女;

⑨其他存在特殊经济困难的。

4、经查实,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予援助:

①违反校规校纪,受到学校或学院纪律处分者;

②学习不努力,成绩明显退步,原则上一年内考试不及格课程(挂科)超过2科者;

③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娱乐场所或经营性网吧者;

④吸烟、酗酒经教育不改者;

⑤生活铺张浪费,有与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相符的其他高消费行为或不当消费行为者。如购买并使用高档移动电话;购买或长期租用电脑;购买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节假日或假期经常自费外出旅游等等;

⑥不服从学院的勤工助学安排,拒绝参加有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或在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和劳动纪律者;

⑦受助期间,家庭经济状况明显改善,生活困难基本得到解决者;

⑧受到社会团体、组织或个人稳定资助,生活困难基本得到解决者;

⑨休学、停学或保留入学资格者。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九条 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各院(系)认定工作组、年级(或班级)认定评议小组将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贫困生认定工作。具体程序为:

1、本人申请

首次申请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的学生应提供有关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并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和《辽宁轻工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于每学年9月份开学第一周交所在院(系)认定评议小组,(因特殊原因不适宜学生评议的,经逐级审查批准,可不必依据学生评议结果进行认定)。已被学院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辽宁轻工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学生提供的证明材料包括:

①由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村委会)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②家庭成员患重症的,应有县以上人民医院出具的病历及相关证明材料。

③能证明或能辅助证明家庭经济困难的其它证明(下岗证、低保证、残疾证),烈士子女应提供烈士证。

④家庭遭受灾害的,应提供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受灾证明。

2、民主评议

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 《辽宁轻工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结合认定标准、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年级(或班级)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院(系)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评定。新生入学第一学期,如遇落实资助政策,贫困生的认定工作,可根据入学时间长短,决定是否开展学生评议和评议方式。其它特殊原因不适宜学生评议的,经逐级审查批准,可不必依据学生评议结果进行认定。

认定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时应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3、院(系)审核评定

院(系)认定工作组应认真审核各年级(或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4、公示

院(系)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所在院(系)认定工作组提出异议,院(系)认定工作组在接到异议材料(异议材料要真实有效)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院(系)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处资助中心提请复议,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将做出调整。

5、建立贫困生档案和电子信息库

公示结束后一周内,各分院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评定材料、名单及档次汇总后报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审核后将汇总名单交院认定工作组最终确认。各院(系)再根据学院认定工作组的认定结论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并于每年9月30日前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电子信息档案报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五章 认定时间

第十条 在校生在每学年下学期放暑假前可向所在院(系)申请领取《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学院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第十一条 每学年9月份开学时,各院(系)启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学院每学年定期对全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认定工作组随时对各院(系)贫困学生进行跟踪调查。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情节严重的,学院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各院(系)要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材料,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各院(系)要及时做出调整,并报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辽宁轻工职业学院学生工作处(部)【武装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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