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激励全校学生勤奋学习,全面成才,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和辽宁省教育厅有关学生奖助学金评定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奖学金评选范围、分类、申请条件、奖励标准及评选方法
(一)评比范围:
按照国家招生计划被我校录取的全日制在校生。
(二)奖学金分类:
1.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
(1)奖励对象:特别优秀的全日制在校生,每学年评选一次。
(2)申请条件:前一学年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素质评定排名均位于评比范围内前10%。
(3)奖励标准:每生每学年10000元。
(4)评审侧重:学生的学业成绩、综合素质和突出表现。
2.国家励志奖学金
(1)奖励对象:家庭经济困难且品学兼优的全日制在校生,每学年评定一次。
(2)申请条件:认定为家庭贫困学生且前一学年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素质评定排名均位于评比范围内前35%。
(3)奖励标准:每生每学年6000元。
(4)评审侧重:家庭贫困、学习成绩优秀学生。
3.学校综合奖学金
用于奖励学习优秀,德、智、体、美、劳综合考核成绩突出的学生。综合奖学金分三个等级,占全体在校生总数22%。
(1)评定与名额分配。以评选范围为基本单位,每学年评选一次,由学生处下发具体名额,具体名额采取四舍五入保留整数方式计算。
(2)评定依据:按学生综合素质评定和课程学习成绩评定之和的总成绩进行排名。
(3)奖学金等级、额度及比例
一等奖学金:每生每学年1500元,占学生数4%。
二等奖学金:每生每学年1000元,占学生数8%。
三等奖学金:每生每学年600元,占学生数10%。
4.单项奖学金
(1)学习标兵:学年学习成绩总分在评比范围内排名第一者,奖励金额为每生1000元。
(2)大学生标兵:学习成绩优良率80%以上或在市级以上大赛中取得一定名次,并在校期间荣获过一等综合奖学金,奖励金额为每生1000元。每学年每学院评选1名。
(3)大学生自立自强标兵:当前年度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习成绩在评比范围内排名前5,并在校期间荣获过二等及以上综合奖学金,奖励金额为每生600元。每学年每学院评选1名。
(三)奖学金评选流程
1.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评选流程
(1)工作启动与宣传
①学校部署。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及省级部门的文件通知,启动评审工作。学校和二级学院分别成立国家(政府)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和评审委员会,二级学院领导小组由院领导、专兼职辅导员、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学校评审委员会由主管学生工作校领导,学生处、财务处、教务处、招生就业处、团委负责人组成。
②分配名额。根据上级下达的名额,学校根据各二级学院学生总数,按比例全额分配至各学院。
③政策宣传。由各二级学院向全体学生公布两项奖学金的区别、申请条件、评审程序等。
(2)学生申请与资格初审
①学生提交申请。符合条件的学生向所在二级学院提交申请。
②专职辅导员/兼职辅导员初审。核对申请学生的基本资格,特别是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考评排名情况。
(3)班级(或专业)民主评议推荐
①由专兼职辅导员、学生干部、学生代表组成的评议小组,对申请者的材料进行评议。重点评议学生的综合素质、日常表现、群众基础以及材料的真实性。
②根据评议结果,向本学院提出推荐名单。
(4)二级学院初审与公示
①二级学院评审工作组初审。二级学院工作组综合考查学生的学习成绩、综合素质、竞赛获奖、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等各方面表现。根据学校分配的名额,进行择优筛选,确定本学院的拟推荐总体学生名单。
②二级学院公示。将拟推荐总体名单(含学生基本信息、成绩排名、综合考评排名、申请奖项等)在二级学院范围内进行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
(5)学校综合评审与公示
①学校评审委员会评审。学校资助中心汇总各二级学院推荐人选,召开学校国家(政府)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会议,以获推荐学生现场述职演讲、现场打分的方式进行评审,并根据具体名额和评审得分从高到低的顺序,确定获得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初步名单。
②学校公示。学校资助中心将评审委员会确定的初步获奖学生名单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③学校会议审定。公示无异议后,经学校校长办公会会议审定,确定最终获奖学生名单。
(6)上报批复与资金发放
①上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经校长办公会会议研究确定的最终获奖学生分别填写《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或《辽宁省政府奖学金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学校将评审报告、获奖学生名单及申请表等材料上报至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
②奖学金发放。经学校党委会会议研究同意后,学校财务处通过学生个人银行账号,将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
③表彰与归档。学校通过颁奖典礼等形式对获奖学生进行表彰,并将获奖材料装入学生学籍档案。
2.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流程
(1)工作启动与宣传
①学校部署。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及省级部门的通知,启动评审工作。二级学院成立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小组,工作小组由学院领导、专兼职辅导员、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②名额分配。根据上级下达的名额,学校根据各二级学院学生总数,按比例全额分配至各学院。
③政策宣传。由各二级学院向全体学生公布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条件、评审程序等。
(2)学生申请与资格初审
①学生提交申请。符合条件的学生向所在二级学院提交申请。
②专职辅导员/兼职辅导员初审。核对申请学生的基本资格,特别是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考评排名,核实其家庭经济困难认定情况。
(3)班级(或专业)民主评议推荐
①由专兼职辅导员、学生干部、学生代表组成的评议小组,对申请者的材料进行评议。重点评议学生的综合素质、日常表现、贫困生认定情况以及申请材料的真实性。
②根据评议结果,向本学院提出推荐名单。
(4)二级学院初审与公示
①二级学院评审工作组初审。二级学院评审工作组综合考查学生的学习成绩、综合素质及贫困程度等。根据学校分配的名额进行筛选排序,确定本学院的拟推荐学生名单。
②二级学院公示。将拟推荐名单(含学生基本信息、成绩排名、贫困状况等)在二级学院范围内进行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
(5)学校审核与公示
①学校资助中心汇总各二级学院推荐人选,并进行资格复审,确定国家励志奖学金建议名单。
②学校公示。学校资助中心将建议获奖学生名单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③学校会议审定。公示无异议后,经学校校长办公会会议审定,确定最终获奖学生名单。
(6)上报批复与资金发放
①上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经学校校长办公会会议研究确定的最终获奖学生填写《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学校将评审报告、获奖学生名单及申请表等材料上报至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
②奖学金发放。经学校党委会会议研究同意后,学校财务处通过学生个人银行账号,将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
③表彰与归档。学校通过颁奖典礼等形式对获奖学生进行表彰,并将获奖材料装入学生学籍档案。
3.学校综合奖学金评选流程
(1)各二级学院根据《辽宁轻工职业学院学生综合素质评定办法(修订)》和本学院具体实施细则,按规范程序进行评选。
(2)各二级学院将评定结果报学生处审核,获得学校综合奖学金的学生填写《辽宁轻工职业学院综合奖学金登记表》。
(3)学生处审核无异议,经校长办公会会议(党委会会议)研究同意后,学校财务处通过学生个人银行账号,将学校综合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
(4)学校资助中心将获奖材料装入学生学籍档案。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本学年任何奖学金的评选:
1.本学年度因违反校规校纪或法律法规受到纪律处分未解除者;
2.本学年度有课程不及格挂科者;
3.无故不缴纳学费者。
第三条 助学金评定范围、分类、发放标准、申报条件及评定方法
(一)评定范围:
按照国家招生计划被我校录取的全日制在校家庭贫困学生。
(二)助学金分类
1.国家助学金:
国家助学金发放标准根据辽宁省教育厅有关规定分为2个等次。一等每生每学年4800元;二等每生每学年3150元。
2.学校助学金:
学校对当学年获评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额外发放500-1000元的学校助学金;对各二级学院认定上报但超出省财政下拨名额的差额贫困生发放学校助学金,发放标准参照国家助学金分为2个等次,每个等级资助金额与国家助学金相同。
(三)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学校,专业思想稳定;追求真理,崇尚科学,不参加邪教组织,不传播各类宗教。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维护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敢于同不良倾向和行为作斗争。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尊敬师长,团结同学,有很强的集体荣誉感。
4.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四)助学金评审工作流程
国家助学金和学校助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以各二级学院认定的贫困生为准。不同学年内符合条件的学生可连续申请。各二级学院根据认定的贫困生人数按一等与二等1:2的比例进行排名并上报名单。具体流程如下:
1.学生个人申请
(1)个人申请。符合条件的学生向所在班级的辅导员(或班主任)提交书面申请。
(2)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学生提供《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其他辅助证明材料(如建档立卡、低保证、残疾证、突发困难情况说明等)。
2.班级(或专业/年级)民主评议
(1)成立评议小组。以班级为单位,成立由专兼职辅导员、学生干部、普通学生代表组成的民主评议小组。学生代表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
(2)开展民主评议。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申请材料,结合学生的日常消费行为、生活状况、家庭实际情况等进行综合评议。评议过程需有详细记录。评议小组成员应客观公正,并遵守保密原则。
(3)评议结果按困难程度对申请学生进行排序,或提出初步的推荐名单和资助等次建议。
3.二级学院初审与公示
(1)二级学院审核。二级学院成立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组,由学院领导、专兼职辅导员、教师代表等组成。工作组对各班级上报的推荐名单及相关材料进行逐一审核,确保信息真实完整,程序合规。根据学校资助等次分配名额,结合本学院实际情况,确定拟推荐学生名单及资助等次。
(2)二级学院公示。将审核通过的拟推荐名单在本学院范围内的公告栏、网站等显著位置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内容需保护学生隐私(如隐藏身份证号、部分姓名等)。公示期内,公布学院和学校的监督举报电话、邮箱,受理师生提出的异议。
4.学校复核与公示
(1)学校复核。二级学院公示无异议后,将最终推荐名单及相关材料报送至学校学生资助中心。学校资助中心对各二级学院上报推荐的学生名单和材料进行汇总和全面复核,核查评审程序的规范性、材料的完整性。审议通过全校受助学生建议名单。
(2)学校公示。学校资助中心将审核通过的受助学生建议名单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3)学校会议审定。公示无异议后,经学校校长办公会会议审定,确定最终受资助学生名单。
5.上报备案与资金发放
(1)上报主管部门备案。经学校校长办公会会议研究确定的最终受资助学生填写《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申请表》或《辽宁轻工职业学院助学金申请表》(一式两份)。学校资助中心将国家助学金评审结果(包括受助学生名单、资助等次等)上报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学校助学金评审结果由学生资助中心留存备案。
(2)资助金发放。经学校党委会会议研究同意后,学校财务处通过学生个人银行账号,将国家助学金、学校助学金按月发放给受资助学生。
6.后续管理与教育
(1)建档与监督。学校为每位受助学生建立资助档案,并接受审计、纪检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2)感恩励志教育。加强对受助学生的思想教育引领,倡导勤俭节约,鼓励学生努力学习、回报社会。
(3)动态管理。对于在受助期间出现与贫困生身份不相符的高标准消费学生,各二级学院可按程序上报进行调整或终止资助。
第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学生资助中心)负责解释。
第五条 原《辽宁轻工职业学院学生奖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修订)》(辽轻院发〔2018〕5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