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全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 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0号)和《辽宁省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印发< 辽宁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政府)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7]576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出资设立、省政府奖学金由辽宁省人民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全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三条 我院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的名额由省财政厅、教育厅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国家奖学金奖励人数,以及我院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在校人数等因素确定。各院(系)的国家奖学金与省政府奖学金分配名额由学院统筹确定。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四条 国家(政府)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上一学年获得学院奖学金和“三好学生”以上荣誉称号;
5、学习成绩优异的量化标准是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在评选范围内位于前10%,没有不及格科目。且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对于学习成绩和综合考评成绩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可申请国家(政府)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技术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如下:
①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②在学科技术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技术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③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技术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④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⑤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为国家赢得荣誉。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6、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的奖励标准均为每人每年8000元。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三章 评审过程
第六条 获得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的学生为我校在校学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统招全日制高职专科学生。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不兼得。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七条 学院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工作,各院(系)提出本院(系)当年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获奖学生推荐名单,报学院学生评审委员会研究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八条 要确保提交的评审材料真实有效,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者取消评审资格。导致不良影响者,学院将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四章 发放过程
第九条 学院于资金到账后20个工作日内,将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同时颁发国家和省政府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条 我院将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用于奖励在校期间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十一条 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分拆、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各级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