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激励他们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 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1号)和《关于印发< 辽宁省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财教[2007]574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我校全日制普通高职专科在校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四条 同一学年内,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在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同时可以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政府)奖学金。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乐于助人,道德品质优良;
4.积极要求进步,进取心强,在学习、生活、工作中能以身作则,起模范带头作用;
5.在校期间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生活简朴。
第三章 评审程序
第七条 我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资助名额由辽宁省教育厅、财政厅等有关部门确定。
第八条 每学年初,学生根据本办法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请,并递交《辽宁轻工职业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第九条 学校收到上级部门下达的年度国家励志奖学金指标通知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安排,各院(系)组织评审。
第十条 各院(系)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分配的限额内根据评选条件进行初评,并将初评名单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推荐的建议名单和有关材料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一条 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报送材料集中审核无误,报学院领导集体研究审定后无异议,报送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第四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学院于资金到位后20个工作日内,将国家励志奖学金发放给获奖学生,同时颁发国家和省政府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三条 各院(系)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四条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必须实事求是,要确保提交的评审材料真实有效,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者取消评审资格。导致不良影响者,学院将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学院将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监察和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