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发展,推进依法治校,根据教育部2005年3月颁发《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校全日制专科(高职)学生。
第三条学生提出申诉的范围是:学生对学校做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等有异议的,可以提出申诉。
第四条辽宁轻工职业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处理委员会),专门负责接受学生申诉及处理工作。
第五条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院负责人、教务处、学生处、保卫处、纪检监察负责人和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处。各系(部)、各职能部门有义务对审核调查工作予以协助和配合。
第六条申诉处理程序由提出申诉、受理申诉和做出处理意见三个环节组成,依次进行。
第七条学生申诉的提出。学生对学校做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等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诉要以书面形式,写明申诉理由及要求,直接报送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
第八条申诉受理的条件:
(一)申诉方提出学校原处理决定依据的事实不清或有新的证据证明与事实不符的;
(二)申诉方认为学校原处理决定适用规定错误的;
(三)申诉方认为学校原处理决定程序不符合规定的;
(四)有证据证明做出处理决定的部门或个人有徇私枉法行为的。
第九条对学生申诉的受理。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接到申诉书后,应当立即对申诉人的资格和申诉条件进行审查受理,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做出如下处理:
(一)对于符合申诉条件的予以受理并进行登记;
(二)对于申诉书未说清申诉理由和要求的,要求其重新提交申诉书;
(三)对于不符合申诉条件的,向申诉人做出不予受理的答复。
第十条受理申诉的处理。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决定受理的学生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受理的申诉进行全面的调查核实,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做出维持原处理决定、变更原处理决定和撤销原处理决定等不同的处理意见。
第十一条申诉处理意见经院长办公会议批准后,由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书面送达申诉人和原决定做出机构。
第十二条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辽宁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三条在申诉和处理期间,原决定继续有效。
第十四条从处理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委托学生处、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