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发现先进典型,树立贫困学生身边的先进榜样,展现当代大学生崭新的精神面貌。鼓励贫困学生勤奋学习,德智体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优秀人才,特制定“自立自强标兵”评选办法。
一、评选时间:每年10月份
二、评选范围:在本年度内建立家庭经济困难档案的学生
三、评选名额:按本学年实际情况评选6~12名
四、评选条件:1、思想端正,拥护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具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良好的思想道德修养;
2、模范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加学院组织的各项活动,各项表现突出;
3、热爱集体,关心他人,生活简朴,乐观向上,具有积极进取的精神状态,受到师生一直好评;
4、入校以来未受过任何处分;
5、年度内在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的学生;
6、虽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但自强不息、艰苦奋斗,勤奋好学、成绩优异,学习成绩排名于全年级所在专业前5名;
7、本学年度连续获得二等以上(至少获得过一次一等)综合奖学金;
五、评选程序
1、各系根据分配的名额比例,按照评选条件,在学院认定的贫困学生范围内,确定“自立自强标兵”候选人名单。
2、学生处组织专家评审组对候选人进行审核。
3、评选结束后将结果张榜公示一周。
六、表彰奖励及要求
1、由学院授予“辽宁轻工职业学院自立自强标兵”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及奖品(奖金)。
2、获奖者填写《辽宁轻工职业学院“自立自强标兵”》、由学院存入学生档案。
3、评比表彰工作结束后的半年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校规校纪者,将取消其荣誉称号,追回获奖证书。
七、附则
1、全国、省、市“自立自强标兵”的评选,由各系在院“自立自强标兵”范围内提出初选名单并公示,经学生处遴选审批后向上级有关部门推荐。
2、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3、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