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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轻工职业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实施细则

来源: 时间:2016年06月21日 作者: 点击:

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是国家利用金融手段推出的资助全日制高校中经济困难学生的一项重要举措,体现了国家、社会对高等教育事业和青年一代的重视和关心。该政策的出台对支持教育体制改革、促进教育事业发展、提高全民族素质和创新能力具有重要意义。为保证我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辽宁省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实施办法》(辽教[2001]91号)、《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省教育厅、辽宁省财政厅转发关于切实推进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辽教[2002]70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辽宁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4]82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指导思想

全面落实国家助学贷款的各项政策,一方面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渡过生活难关,顺利完成学业,充分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做到不让一名大学生因经济困难而辍学;同时,培养大学生自强不息、诚实守信的优良品质,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使之成为社会有用人才,推动高校学生素质教育改革的进程。

二、组织领导

为保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在我校的顺利实施,我校成立大学生助学贷款领导小组和大学生助学办公室。小组组长由校级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担任,成员由学生处、财务处、及各系党总支书记组成。各系也相应成立助学贷款管理小组,成员由专职辅导员、学生会勤工助学部长以及贫困生代表组成,由各系党总支书记任组长,负责本系学生贷款资格审核(小组成员名单要对本系学生公布)。校助学办公室设在学生处,工作人员由学生处、财务处、相关人员组成,具体职责为:

1、负责对学校助学贷款各项制度的起草和制定,组织各系助学贷款管理小组对申请贷款的学生进行资格初审;

2、按期向省学生助学贷款管理中心报送全校年度申请报告;

3、根据省学生助学贷款管理中心核准的贷款申请额度,将初审的学生国家助学贷款申请材料报送经办银行;

4、与经办银行签定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协议;

5、协助经办银行组织贷款发放、回收,并协助经办银行催收贷款;

6、及时统计并向省学生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和有关经办银行提供学生的变动情况(包括学生的就业、升学、转学、休学、退学等)及国家助学贷款的实际发放情况;

7、负责在1年内向经办银行提供贷款学生第一次就业的有效联系地址;学生没有就业的,提供其家庭的有效联系地址。

8、办理省学生助学贷款管理中心交办的其它事宜。

三、国家助学贷款的资助对象、贷款范围及额度

1、贷款对象:国家助学贷款面向全日制高等学校中经济确实困难的在校本、

2、贷款范围:贷款范围限于贷款对象的学费和生活费。

3、贷款额度:申请贷款的学生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全日制在校学生总数20%。每人每年贷款数额最高不超过6000元,用于贷学费的金额最高不超过学生的学费收费标准,用于贷住宿费的金额最高不超过学生住宿收费标准。

四、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条件、要求和程序

1、国家助学贷款采取无担保(信用)助学贷款,具体申请条件如下:

⑴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永久居留身份证的学生;

⑵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⑶家庭确有经济困难,不能支付学习期间全部或部分基本生活、学习费用的学生;

⑷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规章制度的学生;

⑸具备奋发向上、刻苦学习、生活俭朴、不铺张浪费、诚实守信等良好品质的学生;

⑹学习成绩所欠学分累计不得超过5学分的学生(特殊情况除外)。

2、要求:

⑴申请贷款学生必须提供家庭住址、父母姓名及其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等真实信息,借款学生毕业后至少每半年与经办银行联系一次。

⑵申请贷款学生必须提供相关材料和证件,包括个人的贷款申请、辽宁轻工职业学院贷款学生成绩单及品行鉴定、人民政府或民政部门盖章的特困证明(农村乡镇以上,城市街道办事处以上)学生证、居民身份证的复印件和见证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⑶申请贷款学生须持有学校统一下发的在经办银行开立本人姓名的银行卡帐户(如有丢失必须到原发卡单位补办)。

⑷履行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责任。

⑸符合经办银行规定的其它条件。

3、申请程序

⑴各系助学贷款管理小组负责本单位学生申请贷款的初审工作。每年3月初,借款人应将贷款申请和相关材料递交到所在院、系,由各院、系具体审查借款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在校表现、贷款用途、数额及还款能力、所在年级专业等自然情况。

⑵由校助学办公室对各单位上报材料进行核准,并初步确定申贷名单后,下发助贷申请表。各系组织申贷学生认真填写后再报送校助学办公室进行核查。

⑶助学办公室统一组织全体申请贷款学生参加经办银行的初次面试、核查。

⑷助学办公室将材料汇总后,由经办银行报上级银行进行审批。

⑸校助学办公室在得到经办银行审查同意发放贷款的学生名单及金额的通知后,在经办银行的指导下,统一组织借款人认真填写借款合同,并参加经办银行的第二次面试、核查。

⑹经经办银行审核无误批准后,最后确定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人名单和贷款总额,实施贷款发放手续。

⑺贷款学生必须参加经办银行组织的贷后诚信教育。

五、贷款期限、利率和贴息

1、贷款期限:国家助学贷款的经办银行根据学生申请,具体确定每笔贷款的期限。学生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贷款期限,但最长不能超过毕业后六年。如毕业后考取研究生或连读的可按学制申请贷款展期。

2、利率和贴息: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的政策执行。为减轻困难学生的经济负担,国家财政部门实行对享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毕业后全部自付的办法。若借款学生继续攻读学位,要及时向经办银行提供继续攻读学位的书面证明,财政部门继续按在校学生实施贴息。

六、贷款的申请、发放和归还

1、贷款的申请和发放

国家助学贷款一般实行学生在校期间一次申请(即每个学生原则上在校期间只能申请一次贷款)、银行集中审批、一次性签订借款合同、分期发放的管理方式。借款合同按年度由学校统一组织借款人填写。若借款人中途要求停止贷款,可通过学校助学办公室向经办银行申请中止贷款发放。遇特殊情况需追加贷款金额的,可另行申请办理追加贷款。

所贷学费、住宿费分年发放,由贷款人按学年直接划入借款人所在学校的银行存款帐户。

2、贷款的归还

⑴借款学生根据个人的经济情况,可以在学习期间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也可以在毕业后第一年开始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和利息,学生所借贷款本息应当在毕业后六年内还清。可采取一次性或分期偿还的方式,具体方式由借款学生与经办银行协商确定。经办银行对借款学生在校期间欠交的国家助学贷款利息不计复利。

⑵国家助学贷款原则上不办理展期,但借款学生确实因经济困难而无法在贷款合同期内全部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息时,可向经办银行申请展期,经办银行同意后可按规定展期。

⑶借款人有转学、出国、退学、开除或死亡等情况,经办银行按借款合同的约定,提前收回贷款本息。

⑷我校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实行学生毕业后按月还息制度(即每个月扣收一次贷款利息)。借款人有三次以上恶意欠息行为的,经办银行按借款合同的约定,提前收回贷款本息。

⑸借款人毕业后,工作单位如有变动应主动及时将变动情况、联系地址、还款方式等以书面形式通知见证人和经办银行。借款人毕业后到异地工作的,可采取通过异地有关银行分支机构汇款到贷款机构的方式归还贷款;经办银行也可与借款人工作所在地有关银行分支机构进行协商,办理贷款转移手续。

⑹借款学生不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的规定标准罚息,并通过相关媒体公布助学贷款违约情况,对不讲信用的借款人姓名、身份证号及违约行为公开曝光,并将其违约行为载入金融机构诚信系统,金融机构不再为其办理新的贷款和其他授信业务;对不主动与见证人和经办银行联系、提供工作单位和通讯方式、不守信用的学生名单,学校将提供给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将经办银行和学校提供的违约借款学生名单在新闻媒体及全国高等学校毕业生学历查询系统网站公布。

七、助学贷款的贷后管理

1、助学贷款学生档案的建立及维护

⑴各系助学贷款管理小组要根据获得助学贷款学生的居住地址、有效联系方式、处分情况等建立档案,核实后,报校助学办公室;贷款学生若出现休学、转学、出国留学或居住地变更、退学、开除、伤残死亡、失踪等情况要及时上报助学办公室,其中对休学、转学、出国留学或居住地变更、退学、开除的学生必须在其离校前报告,并对贷款学生的档案进行相应调整。校助学办公室负责将有关情况及时告知银行。

⑵各系助学贷款管理小组负责将贷款学生每学期的欠学分情况、不良消费情况及受处分情况及时上报校助学办公室。

⑶校助学办公室将不定期对贷款学生进行贷款诚信教育及消费情况调查。

2、获得助学贷款学生毕业离校前所应办理的还款手续

⑴贷款学生应于毕业前与经办银行办理还款确认手续,签订《国家助学贷款合同补充协议》,保证毕业后仍按原借款合同履行还款协议。

⑵若贷款学生不办理确认手续或不签订补充协议的,学校暂缓为其办理毕业手续。

3、对隐瞒真实情况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如家庭经济不困难及其他弄虚作假者,视情况进行处理:

⑴与银行协商,停发国家助学贷款。

⑵终止其参加学校奖学金评定、勤工助学等相关资助资格。

⑶情节严重者,按我校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理。

八、附则

1、对2005年以前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仍按原办法执行。

2、其它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政策、经办银行有关规定和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3、学校有义务做好大学生国家助学贷款的宣传工作,在组织实施过程中,要对学生进行艰苦奋斗、自强自立和诚实守信教育,鼓励贫困学生勤奋学习、努力向上,利用国家助学贷款顺利完成学业。

4、本细则由学生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辽宁轻工职业学院学生工作处(部)【武装部】

综合办公电话:0411-66864905

  征兵、资助咨询专线:0411-668648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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