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维护学校的正常秩序,培养学生的工作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全面提高学生的整体素质,帮助经济困难学生克服生活困难,更好地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2005年3月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大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的意见》(中青联发〔2005〕14号)等有关文件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有余力的学生利用课余时间通过自己的劳动,促进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增长才干,并取得一定的报酬,用以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行为,分为管理型、智能型、劳务型和服务型。学校提倡、支持并依法组织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保护学生以诚实劳动和服务获得的收入。
第三条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培养能力,服务社区,立足校园,面向社会”的宗旨,在遵守国家法规和学校规定,维护校园环境又不影响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进行。学生个人不得擅自从事经商活动。
第四条本细则所述学生是指在本校正式注册并参加正常学习活动的专科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学校成立“辽宁轻工职业学院助学办公室”(以下简称“助学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办公室,助学办公室主任由学生处长兼任。负责日常事务,并根据工作需要下设若干分支机构。
第六条各系成立“大学生勤工助学指导服务小组”(以下简称“指导服务小组”),指导服务小组组长由各系书记兼任。
第七条助学办公室指导各系指导服务小组的工作;各指导服务小组组织本单位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活动方案报助学办公室备案。
第八条校内其他各单位、群众团体组织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事先须向助学办公室申报,经协调批准后方可进行,并在活动结束后递交工作报表;校外单位在学校招聘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或开展与勤工助学活动有关的活动,需事先向助学办公室申报,经批准后方可进行。未经批准擅自开展活动者,助学办公室视具体情况报请学校或有关部门处理。
第九条校内有经济支付能力的部门的用工酬金由用工部门支付;家教等个人用工酬金由用工个人支付;无经济支付能力的部门用工酬金由助学办公从勤工助学基金中支付。
第三章 助学办公室职责
第十条统一管理、指导、协调全校勤工助学活动,鼓励各有关单位、群众团体开展勤工助学活动,鼓励学生个人参加有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一条统一管理和使用勤工助学基金。
第十二条积极收集勤工助学信息,开拓勤工助学渠道,组织学生参加科学技术和文化教育服务以及其它形式的有偿劳动。
第十三条优先推荐和安排经济困难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四条为用人单位推荐符合要求的学生,根据需要安排技能培训,为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做出工作鉴定。
第十五条保障有组织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学生的合法权益。按照实事求是、公平合理的原则,及时帮助解决勤工助学活动中出现的问题。为校内勤工助学活动制作《辽宁轻工职业学院勤工助学活动审批表》,为校内短期用人单位制作《辽宁轻工职业学院临时勤工助学岗位考核表》。
第十六条对需要到校外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由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组织审批、发放、管理《辽宁轻工职业学院勤工助学工作证》。
第十七条根据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定的样式,印制《辽宁轻工职业学院勤工助学活动协议书》。
第十八条对在校内外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代表学校与学生、用人单位签订《辽宁轻工职业学院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协议书》,维护学校、学生和用人单位在勤工助学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对因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而影响学习或违反校规校纪以及协议的学生,有权调整或终止其参加勤工助学活动,问题严重的,可建议学校暂停或取消该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资格。
第二十条实施本办法以外的其他有关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和服务事项。
第四章 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拥有以下权利:
1、有权参加助学办公室组织或介绍的校内外各种勤工助学活动,有权参加校内有关单位组织的校内勤工助学活动;
2、有权了解用人单位的有关情况和工作性质,拒绝用人单位的协议外要求,有权拒绝参加可能会产生不良影响的勤工助学活动;
3、有权要求助学办公室协调解决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纠纷,保障自身合法利益;
4、有权通过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单位批准的各类职业介绍服务机构获得勤工助学的信息和推荐。
第二十二条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应履行以下义务:
1、认真完成教学计划规划的学习任务,积极参加校院组织的各项活动,在学有余力的情况下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2、履行与助学办公室、用人单位达成的协议,认真完成工作任务;
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以及用人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维护学校声誉;
4、学生参加校内外勤工助学活动,须本人申请,校助学办公室审批同意。参加校外勤工助学活动还需到校助学办公室办理《辽宁轻工职业学院学生勤工助学工作证》,佩带与身份相符的上岗证上岗。
第五章 基金与经费
第二十三条学校设立勤工助学基金,其主要来源如下:
1、上级部门下拨的勤工助学启动基金;
2、学校学费收入的10%中提留的专项经费。
第二十四条勤工助学基金主要用于支付给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劳动报酬和必要的管理费用等。
第二十五条校内学生勤工助学酬金的基本标准原则上为8元/小时,具体情况可根据劳动性质决定。
第二十六条助学办公室积极寻求并接受社会团体和个人的爱心资助,直接用于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及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第六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七条助学办公室根据本细则及相关管理规定,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1、设立“勤工助学先进个人奖”,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定期予以表彰奖励;
2、设立“勤工助学先进组织奖”,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集体组织予以表彰奖励;
3、对表现突出的学生推荐参加市级以上单位组织的评比。
第二十八条对有下列情形的学生,学校将情节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1、未向助学办公室申报,擅自为校外单位、个人张贴海报,散发宣传材料或个人从事经商活动,不听劝阻者;
2、盗用勤工助学名义组织勤工助学活动,扰乱学校勤工助学活动秩序者;
3、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者。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