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规范管理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培养学生自立自强、创新创业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根据《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财〔2018〕12号)文件要求,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在我院取得正式学籍并能完成相关工作任务的家庭困难学生。
第三条 勤工助学是指学生在学院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以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实践活动。
第四条 勤工助学是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是实现全过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有效平台。勤工助学活动应坚持“立足校园,面向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院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五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院统一组织和管理。学生私自在校外兼职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学院学生处负责组织、管理、协调全院勤工助学工作,申请勤工助学经费、审核全院勤工助学固定岗位需求、编制勤工助学岗位计划、公布勤工助学招聘岗位、制定工资标准、收集考核结果、编制酬劳发放申请。
第七条 学院各教学系负责审核本系申请勤工助学岗位的学生资质并进行推荐。
第八条 学院各用工部门负责申报本部门勤工助学岗位需求及勤工助学岗位学生的日常管理。引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指导和监督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按照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宗旨,组织学生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安全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价值观。
第九条 学院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应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对少数民族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应尊重其风俗习惯。
第三章 岗位设置与管理
第十条 勤工助学岗位分为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多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第十一条 学院各用工部门根据工作实际,每年春季学期6月30日前将下一学年《辽宁轻工职业学院勤工助学岗位需求申报表》(附件2)提交学生处;学生处根据经费情况及核定后的岗位需求,设置勤工助学固定岗位;临时岗位需要提前1周向学生处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学院各用工部门设置勤工助学岗位时,应充分考虑学生的特点和工作性质。任何部门不得安排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身心健康的劳动,不能安排学生占用上课和考试时间从事勤工助学工作。在对学生管理和考核中,发现不能胜任或有其他不适合继续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应及时向学生处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三条 校外单位需要聘用学生时,应提前向学生处提出申请,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经审核同意后,在学生处的监督下,在校内进行招聘活动。
第四章 岗位条件与聘用程序
第十四条 上岗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和学院有关规定,服从组织和安排;
(二)上岗学生必须品行端正,学有余力,求真务实,有奉献精神;
(三)身体健康,能够适应勤工助学岗位的要求,责任心强,有一定的工作能力。
第十五条 聘用程序
(一)申报岗位需求。学院各用工部门结合工作实际情况,申报下一学年所需设置的勤工助学固定岗位及有关要求,填写《辽宁轻工职业学院勤工助学岗位需求申报表》(附件2),经本部门负责人及主管院领导审核同意后,提交学生处。
(二)发布招聘信息。学生处将研究确定的勤工助学岗位名称、人数、职责、劳动时间、条件等信息通过适当方式向学生公布。
(三)个人申请。学生根据发布的勤工助学岗位招聘信息,评估自身条件与岗位要求的匹配程度,符合条件的填写《辽宁轻工职业学院勤工助学岗位个人申请表》(附件3),经所在教学系审核推荐、用工部门负责人及主管院领导审核同意后,报送学生处审核备案。每名学生只能申请一个勤工助学岗位。
(四)审核公布。学生处根据学生申请情况,按照贫困优先的原则,审核公布各部门、各岗位勤工俭学人员名单。
(五)岗前培训。用工部门对拟录用学生进行必要的岗位培训及安全教育,并以书面形式留存记录。
(六)正式上岗。用工部门和拟录用学生确定正式上岗日期。用工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试用期,一般不超过2周,试用合格者正式上岗;试用不合格者,重新选聘。
第五章 岗位考核与酬劳支付
第十六条 各用工部门每月对勤工助学学生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出勤情况、工作态度、工作质量、遵纪守法和履行勤工助学岗位要求的情况等,考核结果作为申请发放酬劳的依据。考核合格的,可申请全额发放;考核不合格的,酌情扣减。寒暑假期间,原则上不安排勤工助学工作,不发放酬劳。
第十七条 学生从事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工作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得超过40小时;工作酬劳原则上按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或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计酬基准,可适当上下浮动。固定岗位按月计酬,每月由学院统一发放勤工助学酬劳;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工资标准参照国家标准执行。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不应低于学院所在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学院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
第十八条 用工部门每月5日前将勤工助学学生上月的酬劳发放建议报送至学生处,经学生处审核、相关院领导审批后,于每月20日前将勤工助学酬劳汇入学生本人银行账号。学院计划内勤工助学岗位酬劳从学院学生勤工助学专项经费中支付。
第十九条 任何个人和部门不得截留、挪用勤工助学经费;不得将其用于勤工助学无关的事项。
第二十条 对于学院组织、介绍的校外勤工助学岗位,其劳动报酬由用人单位或个人按照用工协议规定支付,学生处负责监督协调。
第六章 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 参加勤工助学学生应享有以下权利:
(一)了解工作内容和性质;
(二)拒绝参加不适合于学生、可能会产生不良影响的勤工助学活动;
(三)拒绝用工部门提出的勤工助学岗位工作外的其他要求;
(四)在发生劳动争议或合法利益受到侵害时得到合理保护;
(五)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院各项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二条 参加勤工助学学生应履行的义务:
(一)积极参加岗前培训、劳动安全教育;
(二)遵守学院和用工部门的管理制度,遵守劳动纪律,服从用工部门的管理;
(三)认真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完成用工部门安排的各项工作任务;
(四)不得泄漏学院及用工部门的工作秘密;
(五)国家法律法规、学院各项管理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学院有关规章制度的勤工助学学生,学院可以视情形取消其勤工助学资格。对在勤工助学工作中组织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部门及个人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