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新生正常入学,根据教育部、辽宁省教育厅的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绿色通道”制度,是指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入学新生,在提交相关证明并通过审批的情况下,可缓交全部或部分学费,先办理入学手续,学院根据核实后的家庭经济情况及相关规定,分别采取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困难补助、勤工助学等不同的资助措施,以确保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顺利入学的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被我院正式录取的全日制新生。
第四条 学院成立新生入学“绿色通道”工作领导小组,由院长任组长,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任副组长,学生处、计划财务处、教务处、后勤处以及各系党政负责人任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处,由学生处长任办公室主任,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主任任办公室副主任。
第五条 学院新生入学“绿色通道”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我院新生“绿色通道”的申报、审批工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绿色通道”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按照各系审查和学院抽查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学院授权各系审批的制度。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七条 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是指在入学时无力缴清学费,并持有入学录取通知书或生源地有关部门的证明材料,已向所在系部提出书面申请,并经所在系核查情况属实者。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
(一)烈士子女;
(二)父母残障;
(三)无经济来源的孤儿、因公牺牲人员子女;
(四)家庭所在地为贫困地区,经济收入特别低,生活特别困难的;
(五)父母均失业,无固定收入,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六)因其它一些不可抗拒的因素,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第三章 办理时间及办理程序
第九条 “绿色通道”业务在每年新生报到期间集中办理。
第十条 办理程序
(一)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填写《辽宁轻工职业学院新生入学“绿色通道”审批表》(附1)和《辽宁轻工职业学院新生入学“绿色通道”还款承诺书》(附2)。
(二)学生所在系分管辅导员初审签字确认后,由系党总支书记签署审核意见,报送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三)新生持审批表到计划财务处办理相关入学手续。
(四)办理“绿色通道”入学的新生,可以通过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孤儿减免等途径补交相应费用。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学院各相关部门要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新生提供积极、主动、热情的服务,除允许其缓交相关费用先行办理入学手续外,还要指导、帮助其解决学习生活中存在的其它实际困难。
第十二条 各教学系要坚持实事求是、适度从严的原则,严格进行审核,通过“绿色通道”入学的学生人数原则上不超过当年招生人数的4%。
第十三条 “绿色通道”只办理费用缓缴手续,缓缴期限不超过三个月。
第十四条 对于通过“绿色通道”办理入学的新生,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收集相关申请、证明材料存档备查。同时各系对通过“绿色通道”入学的学生建立信息跟踪制度,对在校期间表现良好者,优先安排其参加勤工助学和申请各类困难补助。
第十五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教学系办理“绿色通道”新生的申请资格进行核查,并对各系“绿色通道”工作进行目标考核。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