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资助政策,建立健全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院和中等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财政部 教育部 中国人民银行 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高等教育学生资助政策的通知》(财科教〔2017〕2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临时困难补助用于资助我院学生在校期间发生特殊情况,如本人因重大疾病住院、意外事故、家庭突发事件或遭遇重大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经济困难,无法维持正常学习和生活费用而支付给学生个人的助学补助,支持和鼓励学生积极面对困难、顺利渡过难关。学院已认定困难等级的学生在校期间家庭或个人因突发状况导致临时性困难的(非一直致困原因导致临时性困难的)或校内未认定困难等级的学生在校期间家庭或个人因突发状况导致临时性困难的,可申请临时困难补助。
第二条 临时困难补助经费来源于学院事业性收入中列支的资助专项经费,遵循专款专用原则,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条 我院在籍学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临时困难补助:
(一)学生本人遭遇意外伤害事故或突发重大疾病,所需治疗费用较高,自付费用对其家庭构成较大经济压力的,可向学院申请一次性临时困难补助;
(二)父母或监护人亡故、失踪、身患重病、丧失劳动能力等,导致其家庭经济出现临时困难的;
(三)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家庭财产遭受较大损失,造成其家庭临时性经济困难的;
(四)学生遭遇其他突发变故,面临较大经济压力,基本学习生活受到影响的;
(五)学生因突发状况去世,生前属于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家长可向学院申请一定数额的临时困难补助金;
(六)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给予补助的。
第四条 申请及审批流程
(一)学生申请。申请学生如实填写《辽宁轻工职业学院学生临时困难补助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向所在教学系提出申请。
(二)学生所在教学系审核上报。各教学系根据书面申请和证明材料及申请学生在校表现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在本系适当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签署意见,报送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三)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复审。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系上报的临时困难补助学生申请材料进行复审。
(四)学院资助领导小组审定。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复审后的临时困难补助学生名单及申请材料提交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审定通过后将资助名单以适当的方式在适当的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
第五条 临时困难补助等级、额度及申请标准
补助发放标准根据学生实际情况,由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商议决定其资助金额。
补助等级 |
补助额度(元) |
申请标准 |
一等 |
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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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本人、父母或监护人亡故、失踪、身患重病、丧失劳动能力等,导致其家庭经济出现临时困难,无法维持基本生活支出,学生学习和生活所必须的基本费用不能保证的。 |
二等 |
2000 |
学生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不可抗拒因素影响严重,家庭财产遭受较大损失,造成其家庭临时性经济困难的。 |
三等 |
1000 |
学生本人、父母或监护人突发重大疾病住院治疗,医药费负担较重,面临较大经济压力的。 |
四等 |
500 |
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给予补助的。 |
第六条 临时困难补助经费经学院审批后,由学院计划财务处直接发放至学生的银行卡中或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当形式发放。
第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院不予补助或取消其受助资格,并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困难补助:
(一)在申请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在生活中有高消费行为,铺张浪费情况较为明显的;
(三)学习态度不端正、不思进取的;
(四)有违法和严重违纪行为的;
(五)其它违规使用补助的情况。
第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