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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给予王庭安同学纪律处分的决定

来源: 时间:2019年01月07日 作者: 点击:

辽宁轻工职业学院机电工程系电子1831班王庭安(学号:18705110)。2018年12月9日在校外出谋(策划)并指示他人殴打同班同学。其行为违反辽宁轻工职业学院《学生管理手册》中《辽宁轻工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办法》第三章第十六条第二款之相关规定。经研究决定,给予王庭安记过处分

该同学对本处分决定如有异议,可以在收到处分决定书的10日内,向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辽宁轻工职业学院学生处

二〇一九年一月七日

辽宁轻工职业学院学生工作处(部)【武装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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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征兵、资助咨询专线:0411-668648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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